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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提要: 彩禮的返還與否,應綜合考慮彩禮實際使用、嫁妝情況、彩禮數額、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因素。在雙方登記結婚且已共同生活的情況下,如實際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且未育有子女,經綜合給付方家庭經濟情況、地方經濟生活水平、當地習俗等因素判斷彩禮數額存在過高情形,離婚時給付方主張返還彩禮的,人民法院可酌情予以支持。 爭議焦點: 雙方已登記結婚且共同生活,離婚時男方能否主張返還彩禮。 基本案情 曾某與翁某(女)于2023年1月經媒人介紹相識后,于2月2日登記結婚。翁某父母接收了曾某給付的99900元彩禮,該彩禮未被用于添置嫁妝、擺酒席等消費。雙方婚后未育有子女,經常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吵,并于2023年6月開始分居。雙方一致認可夫妻感情已破裂。同年9月,曾某向法院起訴離婚的同時另行起訴要求翁某及其父母返還上述彩禮及逾期利息。離婚訴訟判決準予曾某與翁某離婚。另查明,當地農村居民2022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為16617元。 裁判結果 五華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曾某與翁某雖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共同生活時間短、未孕育子女,翁某拒絕與曾某繼續共同生活。曾某主張為結婚支付彩禮和購車、婚宴等花費導致負債165000元,并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證實;翁某也認可曾某購車款是借的。從善良風俗及公平原則出發,酌定判決翁某及其父母向曾某返還彩禮的60%即59940元。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首先,曾某給付的彩禮數額已超出當地農村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數倍且高于當地平均彩禮給付數額,可認定曾某給付的彩禮屬數額過高。其次,根據翁某等三人的自認,案涉彩禮未被充分用于婚事消費,缺乏締結婚姻的象征性意義。再次,翁某和曾某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且未育有子女,雙方未形成穩定的婚姻關系;翁某在雙方爭吵后主動出走至今,未尋求合理方式解決矛盾而造成雙方分居局面,本身存在一定過錯。據此,一審法院酌定翁某等三人需返還60%彩禮并無明顯不當,故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近年來,多地彩禮數額持續走高,攀比成風,不僅背離彩禮初衷,也不利于弘揚社會文明新風尚。本案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為指引,依法認定案涉雙方當事人共同生活時間較短、案涉彩禮數額過高,并綜合考慮彩禮未被充分用于婚事消費、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等因素,確定彩禮返還比例,依法平衡雙方利益,充分體現公平原則,有助于推進移風易俗,讓婚姻始于愛,讓彩禮歸于“禮”,推動健康、節儉、文明的婚嫁新風尚。 ?雙方已登記結婚且共同生活的彩禮返還規則 本案在貫徹新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基礎上,結合該司法解釋的立法目的,明確了雙方登記結婚且已共同生活的彩禮返還標準。通過本案審理,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時應充分考慮如下因素綜合認定: 一是雙方共同生活情況。婚姻的內涵不僅體現為雙方在形式上辦理了結婚登記,更體現在雙方共同生活這一實質要件上,故應將雙方共同生活情況作為彩禮返還的首要考慮因素。參照撤銷婚姻的除斥期間標準,若雙方主觀上以共同生活為目的,客觀上持續履行夫妻共同義務及家庭義務時間較長,足以認定雙方已形成較為穩定的婚姻狀態的,原則上可不予返還彩禮。二是彩禮數額是否過高。如前所述,若雙方共同生活不滿一年,則構成共同生活時間較短,彩禮給付方的目的未能完全實現,此時應審查彩禮數額是否過高,若過高則可酌情考慮返還。認定高額彩禮應結合地方經濟水平、當地習俗、政策規定等因素,且個案判斷為宜。若當地存在有關彩禮限額的相關規定,可將其作為判斷彩禮數額是否過高的依據;若無特別規定,可參照當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來進行判斷。一般而言,若彩禮數額超出彩禮給付方所在地城鎮或農村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數倍的,可認定為過高。三是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婚約一方給付彩禮的目的在于締結婚姻,接收彩禮方對彩禮的使用情況應體現出締結婚姻的象征性意義。實踐中可審查彩禮接收方是否將彩禮用于婚事消費,主要指彩禮被用于購置嫁妝、擺酒席或購買戒指、項鏈等標志性物品。四是孕育情況。若婚約雙方育有子女,考慮到女性在妊娠、分娩、撫育子女等方面付出較多,從公平原則的角度衡量,應當酌情減少彩禮返還甚至不予返還。五是雙方有無過錯。婚約一方或雙方若存在家暴、與他人另立婚約等過錯行為,可適當考慮增加或減少彩禮返還比例。 來源: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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