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
劉某江交通肇事宣告無罪案 ——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實質審查 入庫編號 2024-18-1-054-002 關鍵詞 刑事 交通肇事罪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實質審查 事故責任 逃逸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9日11時30分許,被告人劉某江駕駛無號牌電動正三輪摩托車沿河北省邢臺市任澤區楊官線由西向東行駛,孫某平駕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載被害人李某坤)在超越同向行駛的劉某江時,兩車發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李某坤受傷并經搶救無效死亡,以及電動正三輪摩托車損壞。事故發生后,劉某江在現場短暫停留后駕車離開。 對于本次事故,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記載:(1)關于事故發生原因。孫某平在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駕駛機動車、駕駛未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的機動車上路行駛、在與對面來車有會車可能時超車、未戴安全頭盔,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其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過錯程度較大。劉某江在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駕駛機動車、駕駛未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的機動車上路行駛、駛出道路時未確保安全、未戴安全頭盔,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其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程度較小。李某坤乘坐摩托車未戴安全頭盔,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其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程度較小。(2)關于責任認定。劉某江在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駕駛機動車、駕駛未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的機動車上路行駛、駛出道路時未確保安全、未戴安全頭盔、發生事故后駕車逃逸,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的相關規定,認定劉某江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孫某平、李某坤無責任。 河北省邢臺市任澤區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16日作出(2024)冀0505刑初8號刑事判決:被告人劉某江無罪。宣判后,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構成交通肇事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33號)第二條第一款進一步明確,“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本案中,由于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故認定罪與非罪的關鍵在于,被告人劉某江是否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 上述司法解釋所規定的“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等情形,系指對引發交通事故的責任。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用于確定交通事故責任的逃逸等特殊加重責任情節,發生在交通事故之后,顯然不屬于交通事故的原因。鑒此,認定是否成立交通肇事罪,應當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的事故責任認定進行實質審查與判斷。本案中,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人劉某江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系基于劉某江發生事故后駕車逃逸的情節,屬于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款中“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的規定所作的特殊加重責任認定。但是,劉某江的逃逸行為發生在事故之后,且其交通違法行為是引起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較小,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此也作了認定。經綜合全案事實認定,劉某江對本案事故的發生不負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其行為不構成交通肇事罪,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辦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應當對公安機關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進行實質審查,剔除特殊加重責任情節,結合其他證據,依據對事故發生的原因力大小確定事故責任。剔除特殊加重責任情節后,行為人對道路交通事故所負責任不符合交通肇事罪所要求的事故責任要件的,依法不構成交通肇事罪。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3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33號)第2條 一審:河北省邢臺市任澤區人民法院(2024)冀0505刑初8號刑事判決(2024年7月16日)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