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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十年環境資源審判有重大影響力案件

發布時間: 2024-11-13 17:04:26

法治是中國式現代化的重要保障,案例是人民法院重要的“法治產品”。習近平總書記深刻指出“一個案例勝過一打文件”。2014年1月至2024年9月,全國法院共審結各類環境資源一審案件216.1萬件,其中審結的一系列標志性典型案例,有力推動了生態環境法治進程,提升了中國環境司法的國際影響力。


2014年以來,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環境資源指導性案例40件,發布典型案例共43批437件,人民法院案例庫收錄環境資源審判參考案例350多件,充分發揮案例對下業務指導和面向社會教育警示、規范引領作用。今年是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成立十周年,我們從歷年發布的環境資源指導性案例、典型案例及其他有影響的案例中,評選出10件具有重大影響力的案例作為環境資源審判十年成果展示。這10件案例所涉生態要素多、保護范圍廣、復合程度高、創新意識強,兼具裁判規則意義和法治宣傳價值,集中體現了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的鮮明特色、專業要求和職能作用。希望各級法院認真學習借鑒,依法審理好各類環境資源案件,為人民群眾提供更多更高質量的“法治產品”,以更優質、更豐富的精品案例更有力推動生態環境法治進程,更好服務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


十年環境資源審判有重大影響力案件

目  錄


一、張某明、毛某明、張某故意損毀名勝古跡案和江西省上饒市人民檢察院訴張某明、毛某明、張某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案


二、北京市朝陽區自然之友環境研究所訴某水電開發公司等生態環境保護民事公益訴訟案


三、李某訴某置地公司環境污染責任糾紛案


四、上海某實業公司破產清算轉破產重整案


五、貴州省人民政府與息烽某勞務公司、貴陽某化肥公司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司法確認案


六、山東省濟南市人民檢察院訴某普醫院等環境污染民事公益訴訟案


七、江蘇省南京市人民檢察院訴徐某、劉某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案


八、某社會組織與某幼兒園環境污染責任糾紛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


九、李某萍、盧某輝噪音擾民訴前禁止令案


十、吳某輝濫伐林木案



一、張某明、毛某明、張某故意損毀名勝古跡案和江西省上饒市人民檢察院訴張某明、毛某明、張某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左右,張某明、毛某明、張某三人約定前往三清山風景名勝區攀爬“巨蟒出山”巖柱體(又稱巨蟒峰)。2017年4月15日凌晨,張某明、毛某明、張某三人攜帶電鉆、巖釘、鐵錘、繩索等工具開始攀爬巨蟒峰底部。在攀爬過程中由張某明在有危險的地方打巖釘,毛某明、張某則沿著張某明布好的巖釘和繩索攀爬,三人通過互相協作、互相配合的方式共同攀爬至巨蟒峰頂部。經現場勘查,張某明在巨蟒峰上打入巖釘26個。經專家評估,此次“巨蟒峰案的價值損失評估值”不應低于該事件對巨蟒峰非使用價值造成損失的最低閾值1190萬元。

檢察機關分別提起刑事公訴和民事公益訴訟。

【裁判結果】

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認為,風景名勝區的核心景區是受我國刑法保護的名勝古跡。三清山風景名勝區列入世界自然遺產、世界地質公園名錄,巨蟒峰地質遺跡點是其珍貴的標志性景觀和最核心的部分,具有重大科學價值、美學價值和經濟價值。被告人張某明、毛某明、張某違反社會管理秩序,采用破壞性攀爬方式攀爬巨蟒峰并造成損毀,情節嚴重,其行為均構成故意損毀名勝古跡罪。判處張某明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十萬元;判處毛某明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五萬元;對張某免予刑事處罰。

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決認為,生態環境是人類生存和發展的根基。我國法律明確將自然遺跡、風景名勝區作為環境要素加以保護,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因破壞生態環境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張某明、毛某明、張某采用打巖釘方式攀爬行為給巨蟒峰造成不可修復的永久性傷害,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構成共同侵權。綜合考慮巨蟒峰作為世界自然遺產的珍稀性,張某明、毛某明、張某行為造成后果的嚴重性以及社會影響的廣泛性,同時在兼顧三人經濟條件和賠償能力等具體問題的基礎上,判決張某明、毛某明、張某連帶賠償環境資源損失計600萬元、支付專家費15萬元,并在全國性媒體上刊登公告,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

【典型意義】

三清山風景名勝區既是不可再生的珍稀自然資源性資產,也是可持續利用的自然資產,受國家法律重點保護。本案是全國首例因故意損毀自然遺跡而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也是全國首例檢察機關針對損毀自然遺跡提起的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案。一方面,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行為人故意損毀名勝古跡的刑事責任,體現了法律對其行為最嚴厲的否定評價,更是警示世人不得破壞國家保護的名勝古跡。生效刑事裁判明確了認定故意損毀名勝古跡“情節嚴重”,以及專家意見可以作為刑事訴訟證據的裁判規則。另一方面,人民法院依法認定行為人破壞生態環境的民事責任,結合本案實際情況和專家意見,合理酌定其賠償金額,保障和促進生態環境修復。對于同一行為引發的刑事、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充分發揮環境資源審判職能“三合一”機制作用,由相同的資深法官組成合議庭,在依法按照刑事、民事訴訟程序分別審理的基礎上,依法統籌考慮行為人的法律責任,確保認定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準確、均衡。該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分別被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為指導性案例,具有統一法律適用價值,同時,對于促進名勝古跡的保護和修復,引導社會公眾樹立正確的生態文明觀,珍惜和善待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也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

【文書索引】

江西省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贛11刑初34號刑事判決書(2019年12月26日)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贛刑終44號刑事裁定書(2020年5月18日)

江西省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贛11民初303號民事判決書(2019年12月27日)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贛民終317號民事判決書(2020年5月18日)

二、北京市朝陽區自然之友環境研究所訴某水電開發公司等生態環境保護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云南省紅河(元江)戛灑江一級水電站由某水電開發公司建設,水電站淹沒區大部分被劃入紅河(元江)干熱河谷及山原水土保持生態保護紅線范圍。一旦淹沒,將危及該區域內的國家一級保護動物、瀕危物種綠孔雀,國家一級保護植物、極危物種陳氏蘇鐵等物種生存環境及整個生態系統。2017年7月,生態環境部責令某開發公司就該項目建設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后評價工作完成前,不得蓄水發電。

社會組織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裁判結果】

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為,本案屬于預防性環境公益訴訟,北京市朝陽區自然之友環境研究所已舉證證明案涉水電站的淹沒區是綠孔雀頻繁活動區域,構成其生物學上的棲息地,一旦淹沒很可能會對綠孔雀的生存造成嚴重損害。同時,案涉水電站原環境影響報告書未涉及陳氏蘇鐵的保護,若繼續建設將使該區域珍稀動植物的生存面臨重大風險。故判決某水電開發公司立即停止案涉水電站項目建設,待其按生態環境部要求完成環境影響后評價及備案工作后,再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視具體情況依法作出決定。

【典型意義】

生物多樣性關系人類福祉,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重要基礎。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及其棲息地得到全面保護,是全面推進美麗中國建設的重要目標,而公益訴訟制度是其重要法治保障。本案系珍稀野生動植物保護預防性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預防性環境公益訴訟突破了有損害才有救濟的傳統理念,將生態環境保護的階段提升至事中甚至事前,有助于加大生態環境保護力度,避免生態環境遭受損害或者防止損害的進一步擴大,是環境保護法“保護優先,預防為主”原則在環境資源審判中的具體落實與體現。人民法院堅決貫徹落實“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要求,在準確評判案涉水電站建設重大環境風險的基礎上,依法作出判決,守護綠孔雀、陳氏蘇鐵等瀕危物種賴以生存的家園,為長江流域生物多樣性保護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本案明確了認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重大風險”的裁判規則,被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為指導性案例,具有統一法律適用價值,同時,本案被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列為生物多樣性保護十大案例之首、被聯合國經濟和社會事務部評為推動可持續發展目標典型案例,提升了中國環境司法的國際影響力。

【文書索引】

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云01民初2299號民事判決書(2020年3月16日)

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云民終824號民事判決書(2020年12月22日)

三、李某訴某置地公司環境污染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李某購買位于重慶市九龍坡區謝家灣正街的住宅一套,某置地公司開發建設的萬象城購物中心與該住宅相隔一條公路。在正對李某住宅的萬象城購物中心外墻上安裝有一塊LED顯示屏用于播放廣告等,該LED顯示屏廣告位從2014年建成后開始投入運營,每天播放宣傳資料及視頻廣告等,其產生強光直射入李某住宅房間,給李某的正常生活造成影響。2014年5月開始,李某所在小區的業主及萬象城購物中心周邊居民多次向市政府公開信箱投訴萬象城大屏光污染擾民情況,重慶市城市管理委員會在辦理情況中載明經過協調某置地公司決定采取整改措施,但該公司并未履行承諾。

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裁判結果】

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為,某置地公司作為萬象城購物中心的建設方和經營管理方,其在正對李某住宅的購物中心外墻上設置LED顯示屏播放廣告、宣傳資料等,產生的強光直射進入李某的住宅居室。根據李某提供的照片、視頻資料等證據,以及組織雙方當事人到現場查看的情況,可以認定被告使用LED顯示屏播放廣告、宣傳資料等所產生的強光已超出了一般公眾普遍可容忍的范圍,就大眾的認知規律和切身感受而言,該強光會嚴重影響相鄰人群的正常工作和學習,干擾周圍居民正常生活和休息,已構成由強光引起的光污染。某置地公司使用LED顯示屏播放廣告、宣傳資料等造成光污染的行為已構成污染環境的行為,已致使李某居住的環境權益受損,并導致李某的身心健康受到損害。即使李某尚未出現明顯癥狀,其生活受到光污染侵擾、環境權益受到損害也是客觀存在的事實,故某置地公司應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等民事責任。依法判決某置地公司立即停止其在運行萬象城購物中心正對李某住宅外墻上的一塊LED顯示屏時李某的光污染侵害:該LED顯示屏在5月1日至9月30日期間開啟時間應在8:30之后,關閉時間應在22:00之前;在10月1日至4月30日期間開啟時間應在8:30之后,關閉時間應在21:50之前;該LED顯示屏在每日19:00后的亮度值不得高于600cd/㎡。

【典型意義】

保護環境是我國的基本國策,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光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是生產經營者的法定義務。本案系重慶市首例LED顯示屏光污染責任糾紛。如何判決光污染案件停止侵害并便于執行是司法實踐中的難題,人民法院創新性地適用法律并形成類案裁判規則,即當LED顯示屏運行時產生的強光超出一般公眾普遍可容忍的范圍時,構成由強光引起的光污染。是否超出一般公眾普遍可容忍的范圍,可通過周邊居民的客觀反映情況、在現場的實際感受,并參考專家意見,綜合進行認定。同時,人民法院并未簡單判決拆除LED顯示屏,而是結合普通人對光的正常感知度及作息時間情況,通過規范被告開啟LED顯示屏運行時間、亮度值的方式將光污染對原告生活產生的負面影響降低到正常人的忍受范圍之內,以達到停止侵害的目的,讓雙方都有更多獲得感,較好地平衡環境保護與發展經濟的關系。本案被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為指導性案例,具有統一法律適用價值。

【文書索引】

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法院(2018)渝0116民初6093號判決書(2018年12月28日)

四、上海某實業公司破產清算轉破產重整案

【基本案情】

上海某實業公司于1993年9月設立,主營業務為碼頭租賃及倉儲、裝卸服務等,所處位置毗鄰長江口。2019年11月,經債權人申請,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該公司破產清算案,并指定管理人。經調查發現,碼頭承租方經營管理混亂、設施設備陳舊老化,存在重大環境污染隱患。環保、交管部門聯合下達整改通知,要求對碼頭污水及揚塵處理設施進行限期整改,否則上海某實業公司名下營運許可資質將被吊銷。為保住該公司營運價值,維護全體債權人利益,經管理人申請,法院裁定本案轉入重整程序。在法院指導下,管理人一方面與環保、交管部門緊急溝通協調,明確整改要求;另一方面迅速委托第三方進行施工,對污水沉砂池、水溝、地坪等設施設備進行擴建,確保地面雨污水等統一匯集并經沉降處理后循環用于港內噴灑,大幅提高碼頭污水回用率,有效避免污水直排入江。另外通過加裝圍墻、砂石料圍擋遮蓋及裝車噴水裝置,有效管控碼頭揚塵,防止周邊區域大氣污染物超標。在接管財產不足以支付相關施工、審價費用情況下,管理人依據相關司法解釋協調第三方先行墊付近60萬元,待重整資金到位后按共益債務先于各債權清償,部分費用以租金抵扣方式協調租戶隨時整治并支付。管理人在債權人會議中以專項議案方式披露碼頭經營中的環境整治方案及費用承擔問題,經債權人會議表決后將審價費用列入破產費用隨時清償。在招募投資人過程中,除關注投資人資金實力與企業背景外,還關注其在碼頭綠色經營上的意愿和能力。經兩輪市場化公開招募,成功引入投資人投入資金8700余萬元,并著重將碼頭環保經營方案及環保承諾寫入重整計劃草案。經債權人會議表決,除出資人組外,擔保債權組、稅務債權組及普通債權組均表決通過了重整計劃草案。

【裁判結果】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認為,上海某實業公司管理人依法制定了重整計劃草案,并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符合法律規定。對重整計劃草案的審查批準,要尊重債權人會議意思自治和堅持合法性審查原則,同時也要考慮其能否在利益平衡基礎上實現社會價值最大化。上海某實業公司已嚴重資不抵債,重整計劃草案公平、公正并充分利用了碼頭資產的地理優勢,有助于恢復該公司的經營活力,提高債權人清償率,具備可行性。依法裁定批準重整計劃草案并終止重整程序。

【典型意義】

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綠色化、低碳化,是實現高質量發展的關鍵環節,是建設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現代化的內在要求。民法典確立了綠色原則,本案是在破產審判領域適用綠色原則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將綠色發展理念融入破產重整全過程,從環境問題的修復治理、費用安排、程序銜接、重整方案制定及執行等方面探索建立靈活高效的工作機制,助推困境企業綠色低碳轉型重生。堅持“邊重整、邊治理”,通過對碼頭經營場所污水、大氣整治,實現減污降碳源頭治理及協同增效,依法將污染治理費用認定為共益債務,兼顧了企業破產法公平清償理念與環境保護法保護優先原則。引導投資人將環保經營方案和環保承諾事項寫入重整計劃草案,綜合考慮企業清算價值、程序合法性等法律因素,以及企業可持續發展等社會因素,裁定批準重整計劃草案。本案探索破產審判與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協同推進的新機制,推動長江流域減污降碳源頭治理和企業綠色低碳轉型,有利于實現生態保護、企業重生、債權人利益最大化的有機統一,是貫徹實施民法典綠色原則的生動實踐,也是貫徹執行長江保護法的有力舉措。本案明確了審理涉流域港口碼頭經營企業破產重整案件應將環境污染治理作為實現重整價值的重要考量因素,以及相關環境治理費用可以作為共益債務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的裁判規則,被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為指導性案例,具有統一法律適用價值。

【文書索引】

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19)滬03破320號之六民事裁定書(2022年8月10日)

五、貴州省人民政府與息烽某勞務公司、貴陽某化肥公司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司法確認案

【基本案情】

2012年6月,貴陽某化肥公司委托息烽某勞務公司承擔廢石膏渣的清運工作。按要求,污泥渣應被運送至正規磷石膏渣場集中處置。但從2012年底開始,息烽某勞務公司將污泥渣運往貴州省息烽縣小寨壩鎮大鷹田地塊內非法傾倒,形成長360米,寬100米,堆填厚度最大50米,占地約100畝,堆存量約8萬立方米的堆場。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檢查時發現上述情況。原貴州省環境保護廳委托相關機構進行評估并出具的《環境污染損害評估報告》顯示,此次事件前期產生應急處置費用134.2萬元,后期廢渣開挖轉運及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約為757.42萬元。

2017年1月,貴州省人民政府指定原貴州省環境保護廳作為代表人,依法就大鷹田廢渣傾倒造成生態環境損害事宜,與息烽某勞務公司、貴陽某化肥公司進行磋商并達成《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2017年1月22日,上述各方向貴州省清鎮市人民法院申請對該協議進行司法確認。清鎮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后,于2017年1月23日至2017年2月6日在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門戶網站對協議主要內容進行公示。

【裁判結果】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認為,申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符合司法確認調解協議的法定條件。依法裁定原貴州省環境保護廳、息烽某勞務公司、貴陽某化肥公司于2017年1月13日經貴州省律師協會主持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有效;各方當事人應當按照調解協議的約定自覺履行義務,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典型意義】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是生態文明制度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對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責任者嚴格實行賠償制度。本案是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開展后,全國首例由省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司法確認案件。該案對磋商協議司法確認的程序、規則等進行了積極探索,提供了可借鑒的有益經驗。人民法院在受理磋商協議司法確認申請后,及時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修復方案等內容通過互聯網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保障了公眾的知情權和參與權。人民法院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進行司法確認,賦予了賠償協議強制執行效力。一旦發生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未全部履行賠償協議情形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有力保障了賠償協議的有效履行和生態環境修復工作的切實開展。本案的實踐探索已為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所認可和采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試行)》也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的司法確認作出明確規定。

【文書索引】

貴州省清鎮市人民法院(2017)黔0181民特6號民事裁定書(2017年3月27日)

六、山東省濟南市人民檢察院訴某普醫院等環境污染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05年5月,某市立醫院與某仁集團簽署《合作協議書》,合作經營濟南市某甲醫院。某仁集團利用濟南市某甲醫院的物資、人員條件,設立某仁腫瘤醫院。2008年12月,某仁腫瘤醫院引進伽馬刀設備一套,內含201枚Co-60Ⅱ類放射源。2013年,某市立醫院代某仁腫瘤醫院與九某〇醫院簽訂《醫療設備租借協議書》,約定將伽馬刀設備租借給九某〇醫院,雙方按項目毛收入提取收益。后合作因故終止,雙方約定協議終止后2個月內某市立醫院將案涉伽馬刀及放射源搬離。此后,雙方并未對案涉放射源依法進行處置,一直閑置于九某〇醫院。2016年12月,某仁腫瘤醫院名稱變更為某普醫院。

2020年9月,濟南市生態環境局市中分局對某普醫院下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要求在20日內完成放射源處置工作。到期后,該放射源仍未得到處理。2021年3月,山東省生態環境廳向某普醫院作出通知,指定某公司代為處置案涉放射源,由某普醫院承擔費用。某普醫院對閑置放射源退役處置存在異議,認為應當由實際使用人承擔處置費用。某普醫院、九某〇醫院、某市立醫院就處置責任承擔產生紛爭,導致案涉放射源一直未能得到處置,帶來放射性污染嚴重危險。

檢察機關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裁判結果】

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為,因某普醫院、某市立醫院、九某〇醫院對案涉放射源長期閑置放任不管,對生態環境安全和社會公共健康形成安全隱患,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某普醫院、某市立醫院、九某〇醫院分別實施了不履行處置案涉放射源責任的侵權行為,且均足以導致放射性污染危險發生。依法判決某普醫院、某市立醫院、九某〇醫院連帶承擔案涉放射源處置費用290萬元。

【典型意義】

確保核與輻射安全是守牢美麗中國建設安全底線的重要方面。加快老舊設施退役治理和歷史遺留放射性廢物處理處置,是維護輻射安全的具體舉措。本案系全國首例放射性污染預防性民事公益訴訟案。案涉放射源違規閑置對環境公共安全造成了潛在危險,人民法院貫徹預防性司法理念,發出生態環境保護禁止令,禁止當事人未經生態環境部門許可擅自處置案涉放射源;裁定先予執行全部處置費用,保障了案涉放射源的后續處置;判令案涉放射源的登記使用人、實際使用人和具體保管人依法對消除案涉放射源危險產生的處置費用承擔連帶責任,有利于教育、警醒相關從業者規范生產經營,積極履行放射源處置責任,保護生態環境;向放射源管理機關提出開展放射源排查并加強日常監管的司法建議,從源頭上杜絕放射性污染發生的可能,助力提升人民群眾健康權益和生命安全保障水平。

【文書索引】

濟南鐵路運輸中級法院(2022)魯71民初64號民事判決書(2022年10月30日)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23)魯民終143號民事判決書(2023年6月30日)

七、江蘇省南京市人民檢察院訴徐某、劉某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15日,徐某在未向主管部門報告的情況下,將從劉某處購買并由其運至現場的鲇魚25000斤投放至江蘇省常州市長蕩湖。后其投放的湖面陸續出現大量死亡鲇魚。2020年12月至2021年2月,當地漁政部門累計打撈死亡鲇魚20208斤。經鑒定,死亡鲇魚為革胡子鲇,系外來物種。經專家評估,徐某的投放行為對長蕩湖漁業資源造成的直接損害賠償費不少于7427.6元至44565.5元,對長蕩湖生態環境造成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的服務功能損失5000元至6000元。

檢察機關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裁判結果】

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為,徐某、劉某擅自向長蕩湖投放大量外來物種的行為違反國家規定,導致該水域環境要素和生物要素發生不利改變,造成生態環境損害及生物安全風險,應當承擔生態環境損害及懲罰性賠償責任。判決徐某承擔生態資源損失3萬元、服務功能損失5000元,用于長蕩湖生態環境修復;事務性費用1.8萬元;懲罰性賠償金5000元,用于長蕩湖生物安全風險防范科普、法治宣傳。劉某對上述費用承擔連帶責任。

【典型意義】

“加強生物安全管理,防治外來物種侵害”是黨的二十大作出的重大戰略部署。外來物種入侵是威脅國家生物多樣性、生態安全和公眾健康的重大安全問題,缺乏科學指導和法律監管的盲目“放生”會對本地的生態系統造成損害,并對生物安全帶來巨大風險。本案系全國首例非法投放外來物種民事公益訴訟案。生效判決從行為性質、生態破壞后果、過錯程度等角度綜合認定被告的法律責任,對生物安全保護司法實踐具有指導作用。同時,生態環境社會治理體系的建設離不開公眾的廣泛參與。人民法院在審理本案過程中,進行“普法+科普”式庭審直播,專家用圖文并茂的方式當庭闡釋向自然環境引進和投放外來物種所引發的生物安全風險,并且詳細介紹生物安全法、長江保護法、濕地保護法相關內容,以及其背后的科學原理,100多萬網民在線觀看這堂庭審法治公開課,提升了公眾生物安全風險防范意識。庭前審后,人民法院與相關部門溝通協作,加強以案釋法,引導群眾理性、規范“放生”,變違法擅自“放生”為科學增殖放流,取得“辦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積極效果,鞏固了美麗中國建設的群眾基礎。

【文書索引】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蘇01民初3442號民事判決書(2023年2月9日)

八、某社會組織與某幼兒園環境污染責任糾紛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26日至4月1日,某幼兒園鋪設塑膠跑道(操場),并于同年4月將該塑膠跑道(操場)投入使用。塑膠跑道(操場)使用后向外散發刺激性氣味。某社會組織在獲知該情況后,要求該幼兒園采取措施,拆除塑膠跑道(操場),消除對大氣和土壤環境的污染,并提起民事公益訴訟。2016年6月23日,某幼兒園開始動工拆除塑膠跑道(操場),現已全部拆除,并鋪上草坪。

某社會組織與某幼兒園在人民法院主持調解的過程中,共同積極推進某幼兒園集團公司下屬其他幼兒園內塑膠跑道(操場)的拆除工作,并已實際執行完畢。

【裁判結果】

人民法院生效調解書認為,當事人自愿達成的調解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調解協議公告期滿未收到任何意見或建議,依法確認某幼兒園拆除在該園內鋪設的塑膠跑道(操場),并鋪上草坪(已執行);某幼兒園以保護生態環境為目的向中華社會救助基金會捐助10萬元(已執行)。

【典型意義】

兒童是祖國的花朵、民族的希望。司法保護是保障兒童健康成長的重要防線。本案是全國首例由“塑膠跑道”引發的公益訴訟案件。人民法院堅持依法調解,積極探索和創新符合“城市生態環境保護”特點的法律責任承擔方式,確認以拆除塑膠跑道(操場)并鋪上草坪的方式對受污染的土壤環境和大氣環境進行(替代性)修復,實現了對生態環境及時保護的功能;確認某幼兒園以公益捐款來承擔社會責任,捐款專項用于生態環境的保護和治理,為社會整體環境的改善發揮更大的公益功能。人民法院堅持預防性司法原則,依法向相關行政機關發送告知書,推動了案件以外的多家幼兒園拆除塑膠跑道(操場),以一案審判解決數案問題,降低訴訟成本,及時保護校園環境,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也推動了北京市及時出臺相關政策、文件,要求學校、幼兒園排查整改校園環境,停止使用有異味的塑膠跑道(操場),促進了科學合理的學校操場環境評估標準的制定,為未成年學生提供健康安全的校園環境。

【文書索引】

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2016)京04民初93號民事調解書(2017年4月10日)

九、李某萍、盧某輝噪音擾民訴前禁止令案

【基本案情】

李某萍、盧某輝與隔壁鄰居謝某存在糾紛。2018年12月起,李某萍采取喇叭緊貼衛生間墻壁的方式,每天8時45分至12時、15時30分至22時循環播放“荒山野鬼”錄音,嚴重影響包括崔某生在內的周圍居民寧靜生活。經監測,該聲音在崔某生居住房屋為36分貝,未達到噪聲限值晝間60分貝、夜間50分貝標準,行政執法部門無法予以處罰。周圍居民投訴,街道辦、居委會多次主持調解未果。

崔某生認為李某萍、盧某輝故意制造噪聲,嚴重影響家人正常學習生活,遂向人民法院申請訴前禁止令。

【裁判結果】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對于故意制造噪聲的行為,審查禁止令申請是否符合條件不應囿于是否超過噪聲排放標準,而應以申請人的寧靜生活有無受到影響為標準。本案噪聲已嚴重影響崔某生及其家人的寧靜生活,如不及時制止,將使崔某生及其家人寧靜生活的權益遭受難以彌補的損害。依法裁定李某萍、盧某輝不得通過播放“荒山野鬼”錄音等方式制造噪聲擾民,并提示如果繼續擾民可能會在后續訴訟中被認定為惡意侵權,適用懲罰性賠償。

李某萍、盧某輝現場簽收民事裁定書及禁止令,拆除錄音播放設備,刪除錄音文件,并承諾不再制造噪音。鑒于在法定期限內,李某萍、盧某輝未申請復議,崔某生未提起訴訟,人民法院裁定解除禁止令,解除對李某萍、盧某輝通過播放“荒山野鬼”錄音等方式制造噪聲擾民行為的禁止。

【典型意義】

實施噪聲污染防治行動,加快解決群眾關心的突出噪聲問題,是守護百姓寧靜和諧生活的必然要求。本案為全國首份噪聲環境侵權訴前禁止令案。行為人播放“荒山野鬼”錄音引發周邊群眾投訴,因噪音分貝未達處罰標準,街道辦、居委會多次調解未果,行政執法部門亦無從介入。自2022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生態環境侵權案件適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規定》施行。人民法院準確適用該司法解釋規定,明令禁止噪音擾民行為,有效化解矛盾于訴前,既弘揚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警示了潛在污染者,也為處理鄰里關系、解決噪聲污染糾紛提供了一種新的途徑。生效裁定確立了以寧靜生活有無受到影響為標準判斷噪聲污染的裁判規則,讓守護環境權益的法律條文轉化為鮮活的司法實踐,具有重要參考和借鑒價值。

【文書索引】

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2022)粵0105行保1號民事裁定書(2022年4月14日)

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2022)粵0105行保1號禁止令(2022年4月14日)

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2022)粵0105行保1號之一民事裁定書(2022年5月19日)

十、吳某輝濫伐林木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吳某輝以190萬元的價格從胡某華處購買位于福建省順昌縣雙溪街道某村多個山場上的林木,其中部分山場上的林木未到采伐年限。2017年11月,吳某輝雇傭他人將未到采伐年限、未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林木與其他已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林木一并砍伐。經鑒定,無證采伐林地面積為19畝,林木立木蓄積量為73.5997立方米(其中,馬尾松立木蓄積量為17.8993立方米,杉木立木蓄積量為55.7004立方米)。吳某輝將砍伐的林木用來鋪路或出售,得款2萬余元。

2018年11月21日,吳某輝經公安機關書面傳喚到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公安機關扣押吳某輝違法所得1萬元。案件審理過程中,吳某輝又退出違法所得1萬元,并自愿認購了福建省順昌縣“一元碳匯”項目計4萬元碳匯,以替代性修復被其破壞的生態環境。

【裁判結果】

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為,吳某輝違反森林法規定,未取得林木采伐許可證違法采伐其本人所有的林木,數量較大,已構成濫伐林木罪。吳某輝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罪行,具有自首情節;積極退贓,認罪認罰,以購買碳匯的方式進行了生態破壞的替代性修復,依法予以從輕處罰。以濫伐林木罪判處吳某輝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4萬元;沒收退出的贓款2萬元上繳國庫。

【典型意義】

碳匯在減少溫室氣體濃度、減緩全球氣候變暖中具有重要作用,森林是陸地生態系統中最大的碳庫。本案系探索通過認購碳匯的模式對受損生態環境進行修復的標志性案件。人民法院堅持修復性司法原則,主動對焦健全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要求,融入當地“一元碳匯”創新品牌,以“生態司法+碳匯”作為切入點,引導被告人自愿購買碳匯產品,對其造成的林地固碳釋氧、涵養水源、保育土壤、積累營養物質等生態服務功能損失進行補償,并替代性修復其他生態服務功能損失。該案成功探索了司法審判領域落實“雙碳”工作要求的新途徑,豐富了環境資源法律責任承擔方式和生態環境修復方法,具有引領和示范作用。目前,福建省順昌縣類似案件中已有50個被告人認購了碳匯共計52萬元,為順昌縣11個鄉鎮的27個脫貧村集體帶去碳匯收入,脫貧村集體又將碳匯資金用于河岸綠化、生態公園建設、飲用水設施改造等生態環境提升項目,形成了“破壞者贖買—保護者收益—受益者保護”的良性循環。不僅進一步提升了生態環境質量,還向社會公眾樹立“保護者獲益 破壞者擔責”的鮮明導向,促進林農增收、生態產品價值實現的同時,也從根源上減少了毀林犯罪的發生。

【文書索引】

福建省順昌縣人民法院(2020)閩0721刑初42號刑事判決書(2020年3月12日)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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