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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 為切實促進行政爭議實質化解,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宣傳教育和示范引領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分兩批發布人民法院實質化解行政爭議典型案例。今日發布第二批,主要圍繞人民法院通過發送司法建議、示范性訴訟、一并解決民事爭議、與專業調解組織合力化解以及實體裁判等多種方式,實質化解行政爭議,實現“三個效果”的有機統一。 人民法院實質化解行政爭議典型案例 (第二批) 目錄 一、方某等訴某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不履行頒發摩托車牌照法定職責系列案 二、徐某磊訴某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房屋所有權登記案 三、甲繡品廠訴某省經濟和信息化廳不履行法定職責案 四、甲五金制品公司訴某市行政機關征收補償系列案 五、甲食品公司訴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某市人民政府行政處罰及行政復議案 一、方某等訴某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不履行頒發摩托車牌照法定職責系列案 【基本案情】 1998年,某市人民政府頒布《某市摩托車道路交通管理辦法》,明確該市內五區不予辦理摩托車牌照。根據某市人民政府于2006年頒布的《某市城市道路車輛管理辦法》以及2018年頒布的《某市道路車輛管理辦法》,該市對摩托車在三環內采取限行政策,但未就辦理摩托車登記作出明確限制。某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為控制城區內摩托車總量,限制三環內居民申請摩托車登記,導致該市三環內居民在購買摩托車后無法直接辦理牌照,從而不斷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行政機關依法履行頒發摩托車牌照職責。 【處理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某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對三環內居民不開放摩托車注冊登記業務,缺乏法律依據。同時,該院在辦理案件時發現,近年來,當地因此類糾紛導致的行政訴訟案件數量增長迅猛,2021年為1700余件,2022年為3000余件,2023年第一季度已達1500余件。行政機關在當事人起訴后,對符合頒發牌照條件的,采取由當事人撤回起訴,再根據法院裁判文書辦理摩托車登記的“訴訟前置”做法,導致大量同類型行政案件持續增長,不但給當事人造成訴累,而且浪費司法資源。針對上述系列案件的共性問題,某市兩級法院多次與某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某市司法局召開專題研討會,采取發送《行政爭議先行處理告知書》、訴前與訴中協調等措施,積極推動從源頭上減少不必要的行政爭議。在此基礎上,某省高級人民法院還就涉案問題向某省人民政府發送《司法建議書》,指出該系列案中反映出的有關行政機關化解行政爭議意識不強、能力不足、害怕擔責等問題,建議將行政機關自我糾錯作為解決行政爭議的第一道關口,將矛盾解決在訴前。收到司法建議后,某省人民政府高度重視并召開省政府常務會議暨黨組會議專題研究討論,部署改進舉措,之后專門給某省高級人民法院復函反饋司法建議落實情況。在某省三級法院和相關政府部門合力推動下,某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依法履行法定職責,開通12處摩托車注冊登記便民服務點,對當事人提出的摩托車登記申請均依法予以審查。截至2023年6月1日,當地法院受理的該類案件已全部審結,其后無新增案件,有效避免了數以萬計的行政糾紛進入司法程序,從源頭上實質化解了此類行政爭議。 【典型意義】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我國國情決定了我們不能成為“訴訟大國”。人民法院必須樹牢“抓前端、治未病”理念,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做深做實行政爭議源頭預防,全力推動矛盾糾紛由碎片治理向集成治理,由被動治理向主動治理,由短期治理向長效治理轉變,努力實現從源頭上減少訴訟增量的目標。該系列案中,人民法院深入分析案件成因,找準問題癥結所在,針對行政執法中存在的普遍性問題,與相關部門深入溝通,及時發出司法建議,促推矛盾糾紛源頭預防、多元化解,將司法所追求的“公正”和“法治”理念植入社會治理過程中,取得了政府滿意、群眾高興、行政訴訟案件量下降,進而厚植黨的執政根基的良好效果。 二、徐某磊訴某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房屋所有權登記案 【基本案情】 “新某港”項目為某地區大型商貿綜合體之一,已經售出的近千間商鋪委托第三方公司運營,業主包括10個?。ㄊ校┍姸嗳后w。2018年下半年始,業主陸續向區、市、省信訪局和中央有關部委等反映商鋪虛擬分割、廣告虛假宣傳、未按約定兌付租金等問題。業主因第三方公司未按約支付租金,提起民事訴訟近百起。同時,因第三方公司無力支付生效民事判決確定的租金,多次引發群體性事件。2021年始,徐某磊等人分別以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為被告,就政府信息公開、行政許可、不動產登記等行政行為提起300余起行政訴訟。一審法院接到起訴狀后,經與徐某磊溝通,選取其訴某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房屋所有權登記一案作為示范性訴訟進入程序。 【處理結果】 該案進入訴訟程序后,人民法院多次組織雙方當事人調解,但因爭議較大,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一、二審法院以徐某磊的起訴沒有訴的利益為由,分別裁定駁回其起訴、上訴。此后,徐某磊申請再審。再審法院受理該案后,在與一、二審法院就案情進行充分溝通的基礎上,與當地政法委及相關部門多次協調,共同商定調解方案,整體把握并積極回應當事人實質訴求,通過分析市場行情變化,打消業主過高預期,采取由當地政府按原購買價打折回購商鋪,并附帶解決因第三方公司無力支付租金而產生的民事爭議的方式,最終促成“新某港”項目全部業主簽訂商鋪回購等一攬子化解協議,當事人撤回所有在訴行政、民事案件的起訴。歷時5年多的重大群體性糾紛得到圓滿解決。 【典型意義】 行政示范性訴訟制度和行政一并解決民事爭議機制具有高效解決實質爭議的功能,既節約了有限的司法資源,又實現了爭議的一次性解決。涉案“新某港”項目糾紛由來已久,引發多起民事、行政訴訟,引起多起群體性事件。為實現“三個效果”的有機統一,法院選取典型案件進行示范性訴訟,堅持系統處理、全面解決,防止就案辦案,整體把握并積極回應當事人實質訴求;充分發揮公法訴訟特有功能,堅持“監督就是支持、支持就是監督”理念,在取得當地黨委政府充分理解、支持的前提下,在實質化解行政爭議的同時,一并化解作為行政爭議產生根源的民事糾紛,實現了以最小的司法和社會成本,解決好群體性糾紛,有力服務保障了社會發展與和諧穩定,對類似爭議處理具有很好的示范作用。 三、甲繡品廠訴某省經濟和信息化廳不履行法定職責案 【基本案情】 甲繡品廠系某省原輕工業廳批準設立的集體所有制企業。后某省原輕工業廳撤銷,其職能由某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繼續行使。2023年,甲繡品廠擬增加經營范圍,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第十五條“集體企業的合并、分立、停業、遷移或者主要登記事項的變更,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由企業提出申請,報經原審批部門批準”的規定,向某省經濟和信息化廳提出變更經營范圍的申請。某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認為,甲繡品廠系改制企業,已于2002年與乙實業公司簽訂《企業兼并協議書》,由乙實業公司以現金購并的方式全資兼并甲繡品廠,改制方案經職工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經某省原輕工業廳同意,現該廳無權對甲繡品廠經營范圍變更作出審批,故未對前述申請作出處理。甲繡品廠遂于2023年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某省經濟和信息化廳作出批準其增加租賃業務經營項目的行政行為。 【處理結果】 人民法院受理該案后認為,涉案批準行為是否應當作出,應當由主管部門而非法院根據企業的生產經營狀況等因素進行判斷。在此前提下,即便法院判令某省經濟和信息化廳在一定期限內對甲繡品廠的申請作出處理,甲繡品廠對處理結果可能仍有異議,從而導致新的訴訟。為實質化解行政爭議,避免程序空轉,人民法院對本案法律關系進行了穿透式審查:一是全面梳理甲繡品廠的改制過程;二是充分了解甲繡品廠目前的經營狀況及變更經營范圍的目的;三是對某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與某省原輕工業廳之間職能繼受關系進行全面審查。在此基礎上,人民法院認為,因涉案《企業兼并協議書》并未實際履行,且在乙實業公司于2022年被法院裁定宣告破產過程中,破產管理人向甲繡品廠發出解除兼并協議的通知,并將協議解除后該公司對甲繡品廠的債權出售給案外第三方公司,故某省經濟和信息化廳如不批準甲繡品廠變更經營范圍的申請,不利于該集體所有制企業的生存發展。為實質高效化解糾紛,法院在開庭前,委托從事行政爭議化解的專業調解組織——某調解中心對該案進行調解,指導其組織各方當事人溝通協商,幫助各方當事人分析案件走向,最終在法院和調解組織共同釋法明理的基礎上,某省經濟和信息化廳向甲繡品廠開具了同意其增加經營范圍的證明,甲繡品廠在開庭前自愿申請撤回起訴。 【典型意義】 該案系某省首例人民法院和專業調解組織合力成功化解的行政案件,具有較強的典型意義。一是充分實現了行政訴訟實質化解爭議的訴訟目的。辦案人員沒有就案辦案,一判了之,而是從糾紛形成的歷史原因、糾紛對當事人及案外人的影響、糾紛背后的法律關系等多方面考察,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幫助各方當事人尋求糾紛解決的最佳路徑,最終實現糾紛一次性化解。二是充分運用了多元化糾紛解決手段。該案在開庭前由專業調解組織在法官指導下與各方當事人溝通協商,搭建了良好的溝通平臺,既節約了司法資源,又能從不同角度聽取當事人意見,最終在人民法院和專業調解組織的合力推動下,調解取得良好效果。 四、甲五金制品公司訴某市行政機關征收補償系列案 【基本案情】 甲五金制品公司使用的乙經濟聯合社28.56畝集體土地被納入某市“工改工”項目拆遷范圍,雙方因征收補償問題多次協商未能達成一致,均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甲五金制品公司同時分別就涉案地塊的強拆行為、征地批復、征地補償向省、市兩級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又針對涉案地塊的掛牌出讓公告、征收補償標準、信息公開、履行法定職責等分別提起多起行政訴訟。涉案地塊征收補償問題,短時間內先后引發行政復議及民事、行政訴訟案件達10宗之多,且企業與所在村社矛盾尖銳,影響了某市最大連片“工改工”項目土地整備工作的順利推進。 【處理結果】 某市兩級法院在審理甲五金制品公司相關行政案件初期,曾嘗試做協調和解工作,但該公司拒絕接受調解方案。之后,某省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在審理行政復議案件過程中了解到關聯案件情況和協調和解存在的障礙,函請某省高級人民法院啟動省級聯動協調機制,共同指導下級單位推動協調和解,力爭促成民事、行政糾紛一攬子解決。在某省高級人民法院、某省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的指導下,某市兩級法院與當地司法局等單位統一調解思路和調解方向,委托評估機構對涉案地塊土地使用權、建筑物等進行評估,為各方達成和解做好基礎工作;向屬地鎮政府提示行政案件訴訟風險,解釋相關法律規定,建議在合法范圍內提高部分補償項目金額;同時,向甲五金制品公司出示類案司法裁判,打消其不合理預期。2024年,經法院與復議機關多次組織調解,甲五金制品公司最終同意由乙經濟聯合社向其支付8327460.08元補償款及評估費用的和解方案,民事案件得以調解結案。以此為基礎,甲五金制品公司自愿撤回全部復議申請和行政訴訟案件的起訴。至此,10宗因土地征收補償糾紛引發的行政復議、訴訟和民事案件得到整體性、實質性化解。 【典型意義】 該案是某省人民法院與行政復議機關合力推動糾紛實質化解的典型案例,體現了司法為民、高效解紛的司法理念。在案件的處理過程中,人民法院與行政復議機關堅持系統、全面解決糾紛的理念,防止就案辦案,實質把握當事人訴求,以行政訴訟案件和復議案件審理為主導,與當地基層政府、村委會等單位積極溝通聯動,凝聚多方力量,通過整合調解資源,提高糾紛處理的效率和公正性,共同推動爭議實質化解,實現了行政訴訟、民事訴訟、行政復議等多案糾紛的一攬子解決,切實維護了企業的合法權益,取得了案結事了的良好效果。 五、甲食品公司訴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某市人民政府行政處罰及行政復議案 【基本案情】 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對甲食品公司生產的山楂糕進行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時,發現該公司所生產的山楂糕中山梨酸及其鉀鹽(以山梨酸計)項目均超過0.5g/kg。涉案食品數量22件,銷售15件,召回7件,每件24盒,每盒零售價8元。甲食品公司對檢驗檢測報告和安全抽樣檢驗結果未提出異議。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經立案調查后,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甲食品公司生產的三個批次山楂糕為不合格產品,決定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360元;2.罰款75000元。甲食品公司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某市人民政府經審查后作出復議決定,對處罰決定予以維持。甲食品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甲食品公司作出的行政處罰不符合過罰相當原則,據此判決將處罰決定中對甲食品公司的罰款由75000元變更為50000元,并撤銷某市人民政府所作復議決定。二審法院認為,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甲食品公司生產的山楂糕為不合格產品并無不當,但甲食品公司對該行為不存在主觀故意,涉案食品貨值金額不足10000元,明顯偏低,違法所得僅為360元,且現場檢查過程中未發現該公司還有同類不達標產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18年1月1日施行)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其他應當依法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一審法院雖考慮相關因素降低了處罰金額,但未考慮該案具備減輕處罰的情形,對涉案行政處罰中沒收違法所得的處理亦未回應,屬于遺漏訴訟請求。二審法院遂判決撤銷一審判決,變更罰款75000元為罰款20000元,同時駁回甲食品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行政機關在執法過程中,既要保證行政管理目標的實現,又要兼顧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執法標準的統一并不意味著不考慮個案因素。本案中,一審法院雖考慮相關因素降低了處罰金額,但未考慮案件具備減輕處罰的情形;二審法院綜合考量案情后,依法行使司法變更權作出變更判決,體現了過罰相當、精準裁判的原則。該案通過判前的溝通協調和判后的釋法說理,獲得了當事人各方對判決結果和人民法院工作的認可,涉案行政爭議得到實質化解,實現了案結事了,最終取得“三個效果”的有機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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