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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與濕地、海洋并稱為全球三大生態系統,具有調節氣候、保持水土、涵養水源等多種生態功能,是人類生存和發展的重要生態屏障。2024年4月3日,習近平總書記在參加首都義務植樹活動時強調,“綠化祖國要擴綠、興綠、護綠并舉。”“興綠,就是要注重質量效益,拓展綠水青山轉化為金山銀山的路徑,推動森林‘水庫、錢庫、糧庫、碳庫’更好聯動,實現生態效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相統一。”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指出,“必須完善生態文明制度體系,協同推進降碳、減污、擴綠、增長,積極應對氣候變化,加快完善落實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的體制機制。”人民法院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法治思想,自覺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堅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和系統治理,依法妥善審理涉森林資源保護各類案件。 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和指引作用,在“全國生態日”來臨之際,最高人民法院發布4件人民法院依法審理濫伐林木典型案例,旨在表明依法懲處濫伐林木違法犯罪行為的鮮明態度,努力為全面加強森林資源保護,提升森林生態系統多樣性、穩定性和持續性提供法治保障。同時通過森林保護法治宣傳,引導人民群眾正確認識林木采伐,依法依規申請采伐許可,科學合理實施修復措施。本次發布的典型案例主要有以下特點: 一是堅持最嚴法治理念,全鏈條打擊破壞森林資源犯罪行為。人民法院始終堅持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對于破壞森林資源犯罪行為,堅決依法打擊,全方位筑牢森林資源保護的司法屏障。如案例三李某貴等濫伐林木、梁某富等非法運輸濫伐的林木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李某貴等人濫伐林木數量巨大,梁某富等人明知是濫伐的林木而非法運輸,情節特別嚴重,分別構成濫伐林木罪和非法運輸濫伐的林木罪。人民法院針對非法采伐、運輸等行為構成的非法木材生意利益鏈進行全鏈條打擊,強化全面保護。 二是堅持恢復性司法理念,服務生態文明建設“國之大者”。森林作為一種重要的生態資源,兼具經濟價值和生態價值,人民法院在辦理破壞森林資源案件過程中,綜合考慮行為人認罪認罰,積極通過原地補植、異地修復、認購林業碳匯等方式進行生態修復情況,貫徹寬嚴相濟政策要求,依法妥當處理相關案件,引導行為人從“森林資源破壞者”轉變為“森林生態修復者”,促進森林生態有效修復。如案例二洪某應濫伐林木案,洪某應通過環剝樹皮的方式造成林木死亡、破壞森林資源構成濫伐林木罪,考慮到其具有自愿認罪認罰等情節,人民法院堅持“治罪”與“治理”并重理念,依法適用緩刑,體現了貫徹寬嚴相濟、恢復性司法要求。如案例四北京市密云區園林綠化局申請執行行政處罰案,齊某因砍伐自家退耕還林地里的板栗樹被行政處罰,人民法院裁定準予強制執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同時,考慮到樹木栽種成活率等因素,協調確定由齊某異地補植板栗樹,實現了總體平衡的生態保護效果。 三是堅持公正司法與以案說法緊密結合,增強全民守法意識。林木采伐方式和采伐量是否得當,直接關系到合理利用森林資源和森林再生產問題。為了防止濫伐林木等情況,法律規定了森林采伐限額制度和林木采伐許可制度,采伐林木必須依法進行。違反法律規定采伐林木,即便是采伐本人所有的林木,仍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案例一吳某良等濫伐林木案,被告人違反法律規定采伐自種林木數量較大,構成濫伐林木罪,人民法院在依法判處刑罰的同時,以該案為典型事例開展“庭審下鄉+送法入村”普法宣傳,“審理一案教育一片”,讓生態文明理念扎根群眾心間。 人民法院依法審理濫伐林木典型案例 目錄 一、吳某良等濫伐林木案 二、洪某應濫伐林木案 三、李某貴等濫伐林木、梁某富等非法運輸濫伐的林木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四、北京市密云區園林綠化局申請執行行政處罰案 一、吳某良等濫伐林木案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至12月間,被告人吳某良、吳某福、吳某秦為開墾種茶,經吳某良提議,三被告人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許可,共同對早年種植在某山場的大部分林木進行砍伐,并通過挖掘機、鋤頭平整該山場后種植茶苗。2021年底吳某良、吳某福、吳某秦再次對案涉山場剩余的林木進行砍伐、平整,由吳某良種植茶樹。經鑒定被采伐山場面積共12.9344畝,被伐林木共1064株,其中杉木907株,闊葉樹157株,立木蓄積量共78.4553立方米。案發后,吳某良、吳某福、吳某秦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并自愿支付造林款,用于委托第三方某國有林場異地補植復綠13畝。 【裁判結果】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吳某良、吳某福、吳某秦違反森林法規定,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取得林木采伐許可證,擅自將自有的山場林木進行砍伐,濫伐林木78.4553立方米,數量較大,三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濫伐林木罪。被告人吳某良、吳某福、吳某秦具有自首、自愿認罪認罰、主動進行異地補植復綠等情節,依法從輕處罰。但由于本案采伐林木蓄積量較大,濫伐行為侵害了國家對森林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制度,損害當地生態平衡,影響生態環境的可持續發展,故綜合考慮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犯罪情節,對三被告人以濫伐林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至一年不等,并處罰金。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本案系一起為種植經濟作物而毀壞林木的典型案例。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毀壞公益林或自留山地商品林并種植經濟作物的行為,或未按照有關規定完成更新造林的行為,不僅侵害了國家對森林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制度,也因不同樹種所具備的生態功能差異而對當地生態系統穩定性造成不利影響。人民法院對該類破壞森林資源違法犯罪行為依法予以打擊的同時,適時開展普法工作,將庭審現場“搬”到群眾身邊,以“庭審下鄉+送法入村”雙軌并行的普法宣傳方式,讓生態文明理念扎根群眾心間,體現了人民法院堅持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筑牢生態保護司法屏障的擔當作為。 【關聯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 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第五十六條 采伐林地上的林木應當申請采伐許可證,并按照采伐許可證的規定進行采伐;采伐自然保護區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請采伐許可證,但應當符合林木采伐技術規程。 農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請采伐許可證。 非林地上的農田防護林、防風固沙林、護路林、護岸護堤林和城鎮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管理。 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制定。 禁止偽造、變造、買賣、租借采伐許可證。 二、洪某應濫伐林木案 【基本案情】 2018年至2021年10月,被告人洪某應為使其經營管理的山場內山核桃樹和油茶樹正常生長,先后多次使用柴刀將影響山核桃樹、油茶樹生長的松、杉樹木環切剝皮至木質部,待其枯死后再擇機伐除。經鑒定,被環切剝皮樹木共計128株,立木蓄積39.7521立方米,其中已死亡樹木立木蓄積20.7973立方米,因根系無法獲取營養日后必然死亡的樹木立木蓄積18.9548立方米。被告人洪某應被傳喚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裁判結果】 安徽省歙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洪某應違反森林法規定,未取得林木采伐許可證,破壞國家森林資源,其行為已構成濫伐林木罪。其具有自愿認罪認罰等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對洪某應以濫伐林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本案系一起依法懲治變相破壞森林資源犯罪的典型案例。森林資源是國家寶貴的生態資源,對改善人類生存環境具有重要意義。本案中,被告人洪某應通過環剝樹皮的方式造成樹木“自然”死亡的假象,待其枯死后再擇機砍伐,不僅導致大量松、杉樹木慢性死亡,還破壞了區域生態系統。人民法院通過對此類以造成樹木死亡為目的、以剝損樹皮等方式致使林木死亡的行為準確認定構成犯罪,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彰顯了保護生態環境筑牢生態屏障的決心,具有較強的警示教育意義。 【關聯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3〕8號) 第六條第一款 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案林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數量較大”: (一)立木蓄積二十立方米以上的; (二)幼樹一千株以上的; (三)數量雖未分別達到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標準,但按相應比例折算合計達到有關標準的; (四)價值五萬元以上的。 三、李某貴等濫伐林木、梁某富等非法運輸濫伐的林木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被告人李某貴、姜某、郭某慶三人合伙以46600元的價格購買了楊某學家的馬尾松林木。李某貴等三被告人在未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雇請工人砍伐后,由被告人梁某富、徐某榮用貨車將林木運輸至木材加工廠銷售。經測算,被砍伐林木的立木蓄積最低為337.9737立方米。被告人梁某富、徐某榮在明知李某貴等三人砍伐的林木為濫伐的情況下,為謀取利益,仍非法運輸,獲利數千元。貴州省長順縣人民檢察院對李某貴等三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李某貴等三人進行補植復綠或者繳納費用由第三方履行;并按照三被告出具的《生態修復承諾書》自愿認購林業碳匯。 【裁判結果】 貴州省惠水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貴等三人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未取得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許可濫伐林木,數量巨大,已構成濫伐林木罪。被告人梁某富、徐某榮明知是濫伐的林木非法運輸,情節特別嚴重,構成非法運輸濫伐的林木罪。人民法院綜合考慮五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被告人姜某系累犯,被告人姜某等自愿認購部分碳匯,被告人梁某富系初犯等量刑情節,對李某貴等三人以濫伐林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至三年六個月不等,并處罰金,對梁某富、徐某榮以非法運輸濫伐的林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至三年不等,并處罰金。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李某貴等三人與貴州省長順縣人民檢察院達成調解協議,三被告自愿認購價值110000元的林業碳匯、繳納補植復綠費6652元以補償因其濫伐林木所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失及應承擔的修復責任。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本案系一起全鏈條打擊非法木材生意的典型案例。在該類案件中,非法采伐行為和運輸行為構成非法木材生意不可或缺的環節,各方也因此形成較為固定的利益鏈條。本案在對濫伐林木犯罪依法打擊的同時,對非法運輸濫伐的林木犯罪行為一并打擊,擴大森林資源的“保護圈”。同時,對于濫伐林木行為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被告自愿繳納補植復綠費用由他人代為履行生態環境修復義務,認購林業碳匯彌補碳匯損失。本案是貫徹恢復性司法理念的生動實踐,有利于實現區域生態系統的動態平衡和總量恢復。 【關聯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三款 非法收購、運輸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3〕8號) 第八條 非法收購、運輸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涉案林木立木蓄積二十立方米以上的; (二)涉案幼樹一千株以上的; (三)涉案林木數量雖未分別達到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標準,但按相應比例折算合計達到有關標準的; (四)涉案林木價值五萬元以上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達到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或者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四、北京市密云區園林綠化局申請執行行政處罰案 【基本案情】 2013年8月,村民齊某與所在村簽訂了退耕還林合同,約定造林0.84畝,種植板栗,并領取了8年退耕還林補助。2019年10月,北京市密云區園林綠化局接到群眾舉報,稱齊某在退耕還林補助期內,砍伐自家退耕還林地里的板栗樹。執法人員調查發現,現場留有31個板栗樹伐樁,截面平整,切口整齊,現場內南側整齊擺放著被伐倒的板栗樹干和樹枝。齊某申辯稱其是為了更新品種對板栗樹進行換頭嫁接并非濫伐林木。北京市密云區園林綠化局經入村調查了解,齊某砍樹目的為種植糧食作物,且砍伐后所留板栗樹樁高度并不符合嫁接高度要求,故對其申辯意見未予采納。北京市密云區園林綠化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齊某補種樹木等。齊某收到行政處罰決定后,既未履行行政處罰決定亦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北京市密云區園林綠化局向法院申請準予強制執行。 【裁判結果】 北京市密云區人民法院審查認為,齊某在補助期屆滿前,未經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對退耕還林地內的林木進行采伐,違反了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北京市密云區園林綠化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具備法定執行效力。故法院依法裁定準予強制執行該行政處罰決定。考慮到樹木栽種時間對成活率的影響,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進行了多輪協調,最終確定由齊某在自有土地上異地補植板栗樹。補種完成后,北京市密云區園林綠化局聯合當地鎮林業站現場驗收合格。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行政機關要求濫伐林木的退耕還林者補種樹木,并督促執行的典型案例。退耕還林是為了修復和改善生態,退耕還林者在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后應當履行管護義務,不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在退耕還林項目實施范圍內復耕和從事濫采、亂挖等破壞地表植被的活動。人民法院在補植行政處罰執行中,科學考量特定環境要素,根據生物特性,合理確定補植地點、補植時間和密植度等內容,確保了生態環境修復的系統性、整體性、功能性和均衡性。 【關聯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第七十六條第二款 濫伐林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在原地或者異地補種濫伐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可以處濫伐林木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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