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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負責人就《關于進一步規范網絡司法拍賣工作的指導意見》答記者問

發布時間: 2024-11-20 17:35:23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發了《關于進一步規范網絡司法拍賣工作的指導意見》(法〔2024〕238號)(以下簡稱《網拍指導意見》),對進一步規范網絡司法拍賣行為,提升執行財產處置水平,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作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負責人就出臺《網拍指導意見》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能否請您簡要介紹一下《網拍指導意見》的起草背景和過程?


答:財產處置變現是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重要內容,傳統委托拍賣模式逐漸暴露出覆蓋面窄、成本高、效率低、腐敗現象易發多發等弊端。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在總結各地實踐經驗基礎上,上線網絡司法拍賣系統并在全國范圍全面推行網絡司法拍賣,實現了執行財產變現模式的重大變革。自系統上線以來,截至今年10月底,全國法院開展網絡拍賣973.47萬次,成交金額2.94萬億元,成交率63.72%,相較于傳統委托拍賣累計為當事人節約傭金897.01億元。實踐證明,網絡司法拍賣順應時代潮流和技術發展趨勢,更加公開、公正、透明、便捷,極大提升了拍賣的成交率、溢價率和處置效率,降低了拍賣成本,減少了司法腐敗的發生,最大程度地實現當事人合法權益,成效顯著。


但近期,我們發現網絡司法拍賣工作中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一方面是與網絡司法拍賣相關的部分執行行為不夠規范,影響了網絡司法拍賣工作的健康發展。比如,有的執行人員財產調查工作不夠充分細致,未全面查明拍賣財產具體狀況、權屬關系、權利負擔等信息就上網拍賣,導致買受人發現“貨不對板”,引發后續爭議;有的法院拍賣財產“一刀切”,沒有充分考慮當事人自行處置的意愿和訴求,引發信訪投訴和矛盾。另一方面是外部人員擾亂網絡司法拍賣秩序問題不斷凸顯。比如,有的拍賣輔助機構人員素質水平參差不齊,甚至利用拍賣輔助工作便利牟取不法利益;有的社會人員擅自侵入拍賣房產,通過虛假宣傳誘導買受人支付高額傭金、騙取財物。


針對上述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充分研究后起草了《網拍指導意見》,希望借此對網絡司法拍賣相關規范進行一次較全面的升級,打好制度“補丁”。起草過程中,我們堅持問題導向,對有關問題進行摸排梳理和分類研究,逐項確定具體對策要求,形成條文初稿;先后多次召開座談會,分別聽取七家網絡司法拍賣平臺、中國拍賣行業協會、地方三級法院干警、本院相關部門和專家學者的意見,共收到意見建議100余條、書面材料5萬余字;在反復研究論證和多次討論修改,并經局、院兩級審議后,最終獲得通過。


問:我們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出臺了關于網絡司法拍賣的司法解釋并陸續發布了多個規范網絡司法拍賣的通知,這次指導意見與以往相關規范性文件相比,有什么不同?


答:在2016年出臺關于網絡司法拍賣的司法解釋后,我院又多次下發明傳通知,目的是為了及時解決實踐問題,規范制度運行。這次《網拍指導意見》與此前相比,一是更加全面且更具針對性,對網絡司法拍賣各重要環節重點問題作出規定;二是吸收地方法院有益經驗,例如增加了被執行人自行處置的相關規則。總的來說,《網拍指導意見》是在以往規范性文件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了網絡司法拍賣制度規范。


《網拍指導意見》共12條,按照網絡司法拍賣流程,主要規定了拍前財產調查和詢價(1-4條)、拍賣中的變價處置(5-7條)、拍賣的管理監督(8-12條)三大部分。條文可以分為三類:第一類是補充完善型條款,主要起到“打補丁”的作用。如第5條對刑事涉財執行的財產變價程序予以細化明確,對社會關注度較高的刑事涉財執行“1元”起拍問題予以回應,做好不同規則的銜接、填補漏洞。第二類是機制創新型條款。如第7條在允許被執行人申請自行處置財產的情況下,對自行處置的規則、期限和效力進行細化。第三類是加強管理型條款。如第9條要求建立網絡司法拍賣重大事項權力清單,嚴格合議和報批程序;第10條要求加強對拍賣輔助工作的管理;第11條要求依法打擊擾亂網絡司法拍賣秩序的行為。


問:建設工程的處置一直是執行財產處置中的難題。我們注意到,《網拍指導意見》第3條對執行法院處置建設工程作了規定,您能簡單介紹一下主要思路和要點嗎?


答:建設工程的處置,法律關系復雜、涉及主體眾多、疑難復雜。尤其是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是法定優先權,可能涉及農民工工資等社會問題。執行法院處置建設工程過程中或完成后,經常面臨相關主體主張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造成執行程序遲滯,甚至因未及時保護優先權人權利引發執行回轉等問題。對此,《網拍指導意見》第3條要求執行法院在處置建設工程價款時,應當區分不同情況進行處理,基本思路是爭取一次性解決糾紛和明確權利人權利救濟途徑。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明確在建設工程處置過程中,執行法院不能消極等待權利申報,而應當通過張貼拍賣公告、調取工程合同、詢問被執行人等方式主動查明有關權利人,通知其及時主張權利。這樣做有兩個好處:第一,盡量爭取在執行程序中一次性解決爭議,減少相關權利人的訴累,節約司法成本;第二,避免執行過程中,因不同權利人分別主張權利進行大量重復性工作。二是明確執行法院在執行實施階段,要對尚未取得執行依據的案外人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的主張進行審查。執行實踐中,有的執行法院以案外人未取得執行依據為由,對其提出的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主張一律不予審查,而是告知其另行通過訴訟程序救濟。這種做法既違反法律規定,也不符合訴訟經濟理念,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這次《網拍指導意見》第3條明確規定,執行法院在處理此類請求時,應當圍繞案外人的主張,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建設工程完成等情況進行審查。經審查,認定案外人具有優先受償資格的,應當將其工程價款債權納入分配方案,當事人、其他債權人等對案外人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的真實性、優先受償順位和比例等提出異議的,可以通過分配方案異議及分配方案異議之訴程序救濟。認定案外人不具有優先受償資格,案外人可以通過執行異議程序或者另訴救濟。三是明確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人以“以房抵債”為由,要求排除強制執行的處理程序。執行實踐中,存在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人主張已與被執行人達成“以房抵債”協議,要求排除對相應房產強制執行的情況。這屬于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實體權利主張而排除執行的情形,執行法院應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即案外人異議程序處理。經審查,認為案外人理由成立的,應當停止對相關標的執行。


問:刑事涉財執行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了無保留價拍賣制度。實踐中,有的法院機械適用無保留價拍賣,沒有根據財產價值等合理設定加價幅度,造成不良后果。對此,《網拍指導意見》有什么規范措施?


答:刑事涉財案件的財產處置一直是執行工作的難點。對于財產刑、無被害人的刑事退賠案件,必須要對執行財產進行變價,然而此類案件涉及財產往往權屬關系復雜、還可能存在案外人主張民事債權參與分配等情況,變現難度大。在財產難以變價又無法以物退賠的情況下,執行財產長期擱置,還將不斷增加保管成本。為解決上述問題,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十二條設計了特殊的財產處置方式,即對于刑事裁判所涉財產的拍賣,在國家財政機關、被害人等權利主體不同意接收流拍財產的情況下,可不拘于民事執行拍賣程序的一般規定,實行無保留價拍賣。通過這種制度設計,盡可能推進執行財產變現,盡快實現追贓挽損目的。


執行實踐中,個別法院機械適用無保留價拍賣,對不動產等價值較高的財產進行無保留價拍賣時,未設定符合財產價值的保證金和加價幅度,過分依賴市場對價格的檢驗,但在參與主體有限、保證金低、加價幅度小、競價不足的情況下,極易導致拍賣程序過于繁瑣冗長、高價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成交。


針對上述問題,《網拍指導意見》第5條在現有法律和司法解釋框架內,進一步完善了刑事涉案財產變價程序。明確規定刑事涉案財產最后一次拍賣未能成交的,應當嚴格依照《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征詢財政部門、被害人是否同意接收財產或者以物退賠等意見。財政部門、被害人不同意接收財產或者以物退賠的,才可以進行無保留價拍賣。此外,對不動產、采礦權、大宗股票等價值較高的財產,確需進行無保留價拍賣的,應當對適用程序嚴格把關,在拍賣前要確定合理的保證金和加價幅度,并須經合議庭評議并報主管院領導批準。


問:在執行實踐中,我們經常聽到一些被執行人反映其財產被低價處置,由此引發不滿甚至信訪等問題,人民法院如何在執行程序中更好地解決上述問題?


答:執行實踐中,部分被執行人認為法院處置財產的評估價、成交價、抵債價偏低,對法院執行行為提出質疑,并申請由其自行處置財產。根據現行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被執行人對評估拍賣程序中的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執行法院應當通過異議審查程序保護其合法權益。被執行人自行處置的申請,如果得不到解決和回應,可能激化被執行人對執行工作的對抗情緒,甚至引發信訪和投訴。為此,我們在2019年《關于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以及2021年《關于進一步完善執行權制約機制加強執行監督的意見》等文件中,已經探索允許被執行人在一定條件下自行處置。但是據我們了解,執行實踐中此項制度適用比例很低,未充分發揮應有效用。


此次,我們在《網拍指導意見》中對相關規則進行具體細化,針對第二次拍賣流拍后被執行人主張自行處置的,執行法院經審查認定符合相應條件后,可以允許被執行人以高于流拍價對拍賣財產進行處置,暫不啟動以物抵債、第三人購買程序。同時,明確三點規則:一是自行處置的期限不超過60日,防止周期過長影響執行效率;二是自行處置成交的,買受人向執行法院交付全部價款后,執行法院可以出具成交過戶裁定,解決此類財產有多輪查封時,難以處置和過戶的難題,消除買受人的后顧之憂,提高自行處置制度的適用性;三是支持買受人通過融資支付案款,買方支付部分價款,剩余價款申請通過貸款等方式融資,并向執行法院提交相關融資手續的,執行法院經協調不動產登記機構同意后,可以出具成交過戶裁定,由買賣雙方辦理“帶封過戶”手續。通過上述制度設計,在財產處置程序中充分貫徹落實善意文明執行理念,將執行法院監管與被執行人自行處置財產相結合,充分調動當事人配合財產處置的積極性,最大限度實現處置財產價值,平衡保障雙方當事人權益。



法〔2024〕238號

最高人民法院
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網絡司法拍賣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現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規范網絡司法拍賣工作的指導意見》予以印發,請結合實際,認真遵照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4年10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進一步規范網絡司法拍賣工作的指導意見


為進一步規范網絡司法拍賣行為,著力提升執行財產處置水平,切實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以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執行工作實踐,就做好網絡司法拍賣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1.盡職調查財產現狀。執行法院應當對財產現狀進行調查,不得以“現狀拍賣”為由免除調查職責。對下列財產,應當重點調查以下事項:


(1)對不動產,應當通過調取登記信息、實地勘察、入戶調查等方式,調查權屬關系、占有使用情況、戶型圖、交易稅目和稅率、已知瑕疵等信息;


(2)對機動車,應當調查登記信息、違章信息、排放標準、行駛里程等對車輛價值有重要影響的信息;


(3)對食品,應當調查是否過期、是否腐敗變質、是否屬于禁止生產銷售物品等信息,防止假冒偽劣食品通過網絡司法拍賣流入市場,損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4)對股權,應當調查持股比例、認繳出資額、實繳出資額、出資期限、財務報表,以及股息、紅利等對股權價值有重要影響的信息。


2.嚴格審查權利負擔的真實性。執行法院在財產調查過程中應當加大對虛假權利負擔的甄別力度,案外人主張財產上存在租賃權、居住權等權利負擔的,重點圍繞合同簽訂時間、租賃或者居住權期限、租金支付、占有使用等情況,對權利負擔的真實性進行審查。案外人所提事實和主張有悖日常生活經驗、商業交易習慣的,對案外人“帶租賃權”、“帶居住權”處置的請求不予支持。案外人有異議的,可以通過執行異議程序救濟。發現被執行人與第三人通過惡意串通倒簽租賃合同、虛構長期租約等方式規避或者妨礙執行的,應當依法嚴肅追究其法律責任。


3.認真核查建設工程價款情況。執行法院處置建設工程時,應當依法查明是否欠付建設工程價款,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發現存在或者可能存在欠付建設工程價款,但沒有權利人主張的,執行法院可以通過張貼拍賣公告、調取工程合同、詢問被執行人等方式查明有關權利人,通知其及時主張權利,爭取一次性解決糾紛,減少后續爭議。


(2)尚未取得執行依據的案外人主張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并提出優先受償的,執行法院應當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等進行審查并詢問被執行人。經審查,認定案外人不具有優先受償資格,案外人不服的,可以通過執行異議程序或者另訴救濟;認定案外人具有優先受償資格的,應當將其納入分配方案,當事人對該方案不服的,可以通過分配方案異議及分配方案異議之訴程序救濟。


(3)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人主張已與被執行人達成“以房抵債”協議,據以申請排除執行的,執行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處理。


4.規范適用詢價方式。對于無需由專業人員現場勘驗或者鑒定且有大數據交易參考的住宅、機動車等財產,可以選擇網絡詢價方式。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不應適用網絡詢價或者網絡詢價結果明顯偏離市場價值,申請適用委托評估的,執行法院經審查可以準許。


工業廠房、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權、商鋪較多的綜合市場、裝修裝飾價值較高的不動產以及股權、采礦權等特殊或者復雜財產,目前尚不具備詢價條件,當事人議價不成時,應當適用委托評估。


5.完善刑事涉案財產變價程序。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涉案財物最后一次拍賣未能成交的,執行法院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法釋〔2014〕13號)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征詢財政部門、被害人是否同意接收財產或者以物退賠等意見。財政部門、被害人不同意接收財產或者以物退賠的,可以進行無保留價拍賣。但對不動產、采礦權、大宗股票等價值較高的財產進行無保留價拍賣的,應當合理確定保證金和加價幅度,經合議庭合議后,報主管院領導批準。


6.如實披露拍賣財產信息。執行法院應當全面如實披露財產調查所掌握的拍賣財產現狀、占有使用情況、已知瑕疵和權利負擔等信息,嚴禁隱瞞或者夸大拍賣財產瑕疵。


拍賣財產為不動產的,執行法院應當在拍賣公告中公示不動產占有使用情況,不得在拍賣公告中使用“占有不明”、“他人占用”等表述。決定“帶租賃權”或者“帶居住權”拍賣的,應當如實披露占有使用情況、租金、期限以及有關權利人情況等重要信息。


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對買受人有競買資格限制的,應當在拍賣公告中予以公示。


7. 完善被執行人自行處置機制。第二次網絡司法拍賣流拍,債權人申請以物抵債或者第三人申請以流拍價購買的,執行法院應當通知被執行人。被執行人主張以高于流拍價的價格對拍賣財產自行處置的,執行法院經審查后可以允許,暫不啟動以物抵債、第三人購買程序。


自行處置期限由執行法院根據財產狀況、市場行情等情況確定,一般不得超過60日。自行處置不動產成交的,買受人向執行法院交付全部價款后,執行法院可以出具成交過戶裁定。買方支付部分價款,剩余價款申請通過貸款等方式融資,并向執行法院提交相關融資等手續的,執行法院經協調不動產登記機構同意后,可以出具成交過戶裁定,由買賣雙方辦理“帶封過戶”手續。被執行人自行處置失敗的,執行法院應當啟動以物抵債、第三人購買等程序。


8.加大不動產騰退交付力度。對不動產進行處置,除有法定事由外,執行法院應當負責騰退交付,嚴禁在拍賣公告中聲明“不負責騰退”。


需要組織騰退交付的,執行法院應當制作騰退預案,積極督促被執行人及有關占用人員主動搬離。對于督促后仍不主動搬離的,應當嚴格依法騰退,并做好執法記錄、安全保障等工作。


騰退過程中,被執行人、案外人存在破壞財產、妨礙執行等行為的,應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嚴格重大事項合議與審批。執行法院應當建立重大事項權力清單和臺賬,對起拍價、加價幅度、權利負擔、唯一住房拍賣、自行處置、以物抵債、第三人以流拍價購買等重要事項應當合議決定,按程序報批,嚴格落實院局(庭)長閱核制,不得由執行人員一人作出決定。


10.加強拍賣輔助工作管理。各高級、中級人民法院要加強對轄區拍賣輔助工作的統一管理,加大對重大復雜敏感案件拍賣輔助工作的指導力度。具備條件的中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轄區實際情況,設置相對固定的人員或者團隊統一負責轄區拍賣輔助工作。執行法院將拍賣輔助工作委托拍賣輔助機構承擔的,要加強對拍賣輔助機構履職情況的監督力度,嚴禁將法律、司法解釋規定必須由執行人員辦理的事項委托給拍賣輔助機構完成;嚴禁拍賣輔助人員使用辦案系統、賬戶和密鑰等,嚴防泄露辦案秘密;嚴禁私下接觸競買人,需要現場看樣的,必須有兩名以上拍賣輔助人員在場;嚴禁拍賣輔助機構、拍賣輔助人員及其近親屬參與其承擔拍賣輔助工作的財產的競買;嚴禁向第三方泄露意向競買人信息;嚴禁私自收取費用違規排除潛在競買人。要結合轄區工作實際,制定行之有效的管理辦法,明確拍賣輔助機構工作職責和清單,規范計費方式和標準,嚴格規范拍賣輔助機構的準入和退出程序。要建立違紀違法追責機制,發現拍賣輔助機構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或者不符合入庫要求的,視情節采取暫停、取消委托資質乃至除名等懲戒措施。


11.依法打擊擾亂網拍秩序的行為。對通過夸大、欺瞞、誤導等手段宣傳提供“拍前調查”、“清場收房”、“對接法院”等一站式服務,誘導買受人支付高額傭金,甚至偽造司法文書騙取財物,嚴重擾亂網絡司法拍賣秩序的行為,各級人民法院要積極聯合公安、住建、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堅決依法打擊。要建立常態化工作機制,通過加大網絡司法拍賣宣傳、定期發布典型案例、開展專項活動等方式,依法維護網絡司法拍賣秩序。


12.深化對網拍的全面監督。各級人民法院要嚴格按照法律、司法解釋要求開展工作,確保網絡司法拍賣公開透明、及時高效、全程留痕。要主動接受當事人和社會公眾對拍賣活動的全程監督,對當事人、社會公眾或者媒體反映的拍賣問題,要及時核查、及時糾正、及時回應社會關切。


要主動接受檢察機關法律監督,推動信息共享,暢通監督渠道,使執行檢察監督規范化、常態化、機制化。對重大敏感復雜及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拍賣或者騰退交付案件,可以邀請檢察機關到場監督執行活動。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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