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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粵15執異41、42、43、44號 汕尾市城區房地產開發總公司: 本院審理的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公司廣東省分公司與汕尾市城區房地產開發總公司借款抵押合同糾紛一案,案外人黃文章、劉俊賢、楊義德、吳明鑫分別向本院提出異議,因本案在執行異議審查期間,本院已解除對案涉土地使用權的查封,案外人異議請求事項已解決,本院于2023年10月27日分別作出(2023)粵15執異41、42、43、44號執行裁定書,終結對本案的審查。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向你送達上述執行裁定書。 本公告自發出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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