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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 汕尾市民政局關于執行 司法救助與社會救助銜接工作機制(試行)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共廣東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員會《關于加強綜合治理從源頭切實解決執行難問題的工作方案》(粵法治委發〔2021〕4號)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廣東省民政廳關于開展執行司法救助與社會救助銜接工作的通知》文件的精神,依法保障困難執行當事人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結合我市實際,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汕尾市民政局就開展執行司法救助與社會救助銜接工作建立工作機制如下: 一、汕尾市兩級人民法院會同同級民政部門依職權開展執行司法救助及社會救助工作,遵循依法、高效、便民、利民原則,加強溝通聯絡協商,搭建救助銜接機制,為“因案致貧”“因案致困”執行當事人提供“托底”保障,保障人民群眾基本生活權益。 二、汕尾市兩級人民法院依照《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全省法院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開展執行司法救助工作,在辦理執行司法救助案件時,對被救助對象在一次性司法救助后,仍面臨生活困難的,將其救助申請與第三條所涉材料一并移交至被救助對象戶籍地或居住地縣級民政部門,民政部門按規定為符合條件的申請人辦理社會救助。 三、汕尾市兩級人民法院移交給救助申請人戶籍地或居住地縣級民政部門的線索材料包括救助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是否獲得賠償、司法救助的情況說明或證明材料等。 四、人民法院移送的社會救助信息僅作為民政部門開展社會救助的線索,不作為社會救助申請材料。相關社會救助的申請條件、辦理流程以國家和省的政策規定為準。 五、民政部門辦理社會救助時,認為申請人符合國家司法救助條件的,可以告知申請人向案件管轄地人民法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請。 六、對按照司法救助和社會救助銜接機制予以救助的對象,人民法院和民政部門要落實回訪、及時跟進救助情況,保障救助措施落實到位。 七、兩級人民法院、民政部門分別指定一名聯絡員負責救助信息互通、救助材料移送、救助審查情況反饋等工作。 八、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會同汕尾市民政局建立執行司法救助與社會救助銜接工作定期會商制度,原則上每年會商一次,通報當年全市執行司法救助與社會救助銜接工作情況,交流、分析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總結工作經驗,共同研究下一年工作計劃。 附件:1.關于對xx開展社會救助的建議 2.辦理結果回復函 3.聯絡人員 附件1 關于對XX開展社會救助的建議 : 我單位在辦理 執行司法救助案件中,發現該當事人生活困難,可能符合社會救助條件,特將相關情況通報你單位。
年
月 日
(蓋章) 附件2 辦理結果回復函 : 你單位于 年 月 日移送的 案件,經審查,我單位認為符合/不符合社會救助幫扶條件,
。
年 月 日
(蓋章) 附件3 聯絡人員 汕尾中院 市民政局 聯絡人員 蘇文才 徐迪宇 電話號碼 0660-3297829 0660-3364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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