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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印發《關于推進 企業破產清算案件快速審理的 若干意見》的通知 全省各級人民法院: 現將《關于推進企業破產清算案件快速審理的若干意見》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參照執行。執行中如遇到問題,請及時層報省法院破產審判庭(執行裁判庭)。 特此通知。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17日 關于推進企業破產清算案件 快速審理的若干意見 為提高企業破產案件審判效率,實現繁案精辦、簡案快審,依法高效處置“僵尸企業”,充分發揮破產審判凈化市場功能,完善市場主體退出機制,服務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全省破產審判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關于快速審理的含義與原則 第一條 企業破產清算案件快速審理是指,對依法受理并進入破產清算的案件,在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程序和期限基礎上,對簡易破產清算案件,通過充分運用信息化手段,創新財產申報、核查、拍賣、分配方式,采用簡便送達、簡化債權人會議、加快推進管理人工作、適用法定最短期限等辦法,降低破產審判司法成本,提高人民法院破產清算案件審判效率的簡化審判方式和新型工作機制。 第二條 對破產清算案件進行快速審理,應當堅持便捷、高效、因案而異、協調推進的原則。 二、關于快速審理適用的案件范圍 第三條 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清算,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進行快速審理: (一)債權債務關系簡單,廣州、深圳債務人負債總額一般不超過1000萬元、其他地區一般不超過500萬元,不存在重大維穩隱患的; (二)債務人的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或者債務人主要人員下落不明,未發現存在巨額財產下落不明情形的。 第四條 債務人申請破產清算,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進行快速審理: (一)債務人財產狀況清晰,廣州、深圳債務人負債總額一般不超過1000萬元、其他地區一般不超過500萬元,股東等清算義務人積極配合清算,不存在員工安置障礙的; (二)債務人無財產或財產不足以支付破產費用,股東等清算義務人愿意配合清算,不存在影響社會穩定問題的。 第五條 清算組提出破產清算申請,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進行快速審理: (一)清算組織成立合法; (二)已經過財務審計,債權、債務清晰; (三)已完成員工安置; (四)資產處置不存在客觀障礙。 強制清算轉破產清算的案件,可以進行快速審理。 第六條 執行程序移送破產清算,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進行快速審理: (一)被執行人下落不明,執行部門已經查實無財產可供執行的; (二)被執行人同意移送破產,積極配合清算工作,債權債務關系簡單,不存在員工安置和資產處置障礙的; (三)被執行人已經長期歇業,債權債務簡單,資產數量少的。 第七條 對可能存在多個破產衍生訴訟的破產清算案件,一般不作為快速審理案件。 三、關于快速審理的決定與告知 第八條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證據材料書面審查決定是否進行快速審理,也可以通過聽證方式審查決定。 申請人、被申請人及其他主要破產參與人協商同意并申請人民法院進行快速審理的,人民法院可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準許。 第九條 對破產清算案件進行快速審理的,應在案件受理公告中告知快速審理的相關事項,作出明確指引。受理公告應錄入全國企業破產重整案件信息網。 四、關于推進管理人工作 第十條 進行快速審理的破產清算案件,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冊中的個人為管理人,有清算組的可以指定清算組為管理人,可不采用競爭的方式產生管理人。 第十一條 管理人應于接受指定后5日內制定管理人工作計劃,明確清算工作具體步驟和完成時間,并向人民法院報告。 第十二條 管理人應勤勉盡責,按照本意見規定的期限和指定法院的要求,高效履行管理人職能。 管理人推進破產清算案件快速審理的情況,應納入管理人個案考核和年度考核。 五、關于推進債權申報與債權人會議 第十三條 進行快速審理的破產清算案件,債權申報期限為三十日,自法院發布受理破產公告之日起計算。 管理人應于案件受理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申報債權。 第十四條 進行快速審理的破產清算案件,債權人會議可以采用視頻會、微信群聊等靈活方式進行,債權人會議討論和表決事項可以采用書面或網絡征求意見的方式進行。確需集中召開債權人會議的,一般不超過兩次。 采用簡易方式討論或表決的,討論結論或表決結果應交債權人確認。 進行快速審理的破產清算案件,一般不設立債權人委員會。 六、關于推進破產財產調查與處置 第十五條 進行快速審理的破產清算案件,管理人應在接受法院指定后60日內完成資產調查工作。 第十六條 進行快速審理的破產清算案件,可通過法院執行查控系統查詢、控制債務人名下的房產、存款、股權、車輛和股票等財產,提高查控效率。 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破產審判部門應當作出裁定,可自行實施或根據職能分工移送執行部門實施。情況緊急的應立即開始執行,情況非緊急的應當5日內執行。 第十七條 進行快速審理的破產清算案件,原則上由管理人完成債權審查、財產調查,形成財產清查報告后,報法院裁定宣告債務人破產。 確有評估、審計必要的,由管理人選擇具備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并在30日內完成評估、審計工作。 第十八條 進行快速審理的破產清算案件處置破產財產,債權人會議同意直接變價處理的,可以不適用拍賣程序。 確需進行拍賣的,優先使用網上司法拍賣平臺進行,也可通過法院選定在冊中介機構進行拍賣。拍賣應在規定的最短期限內完成。 法律法規對特定財產處置方式有特別規定的,適用特別規定。 第十九條 進行快速審理的破產清算案件,原則上一次性以現金方式進行破產分配,案件確需實物分配且債權人會議同意的除外。 分配后又發現破產財產,且足以支付相關費用的,可以追加分配。 七、關于推進程序事項 第二十條 進行快速審理的破產清算案件,可以采用電話、短信、微信、電子郵件、傳真等簡便方式傳喚相關人員、送達除民事裁定書以外的法律文書。 第二十一條 管理人經調查,確未發現債務人有財產可供分配或僅有少量財產不足以支付清算費用的,應在3日內報請法院終結破產程序。人民法院應在收到申請后10日內作出裁定。 第二十二條 因債務人賬冊、重要文件滅失,無法清算或無法全面清算的,管理人應在查明情況后7日內提出終結破產程序申請,人民法院應在收到申請后10日內作出終結裁定,并在裁定書中列明終結破產程序的理由。 第二十三條 進行快速審理的破產清算案件應于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理期限的,應報審判管理部門批準。 需要等待衍生訴訟結案的期限,可以在破產清算案件審理期限中扣除。 第二十三條 進行快速審理的破產清算案件,管理人應自破產程序終結后5日內,持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向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八、關于快速審理保障 第二十四條 對于財產不足以支付破產費用和管理人報酬的案件,各級法院應當積極協調政府部門解決企業破產資金,保障此類案件的正常破產費用,以便破產企業能依法有序退出市場。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法院要主動協調政府主管部門、金融機構、破產管理人等相關主體支持和配合破產清算案件快速審理,協同推進“僵尸企業”處置工作。 人民法院立案等審判部門和執行部門要積極配合,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為破產清算案件快速處理提供便利。司法技術部門要快速安排財產評估、審計,協助做好財產分配方案執行工作。 第二十六條 對進行快速審理的破產清算案件,審理法院要指導破產管理人共同做好風險防范工作,依法維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因期限縮短、環節縮減而影響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辦公室 2017年12月1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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