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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張某濫伐林木案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12日,張某在林業主管部門尚未批準的情況下,雇請他人砍伐其種植的桉樹。次日中午,海豐縣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隊在被砍伐林木現場抓獲張某。經測算,張某采伐跡地總面積0.8847公頃,地類為喬木林地,森林類別為重點商品林,林地保護等級為III級。 裁判結果 海豐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違反森林法規定,未取得林木采伐許可證,任意采伐本人所有的林木84.8118立方米,數量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濫伐林木罪。張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張某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鑒于案發后,張某對濫伐區域進行復綠,依法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并給予緩刑考驗機會。遂判處張某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典型意義 林木是國家森林資源的一部分,采伐林木須獲得主管部門審批,并嚴格按照經批準的范圍進行采伐。未經主管部門批準并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或者雖持有林木采伐許可證,但違反林木采伐許可證規定的時間、數量、樹種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單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不僅會受到行政處罰,還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甚至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該案張某未獲審批就采伐林木,數量較大,依法應予以刑事處罰。案發后,張某對濫伐區域進行復綠,較好地修復被破壞的環境,綜合本案情節,法院給予其緩刑考驗機會,充分發揮了環境資源審判的懲罰和教育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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