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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1年7月,市生態環境局在市城區執法時發現某工藝廠處于正常經營生產狀態,但未配套建設廢氣處理污染防治設施,未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文件及審批,存在污染環境的違法行為。該局遂進行立案調查,在履行相應法定程序后,作出了《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對該廠罰款20萬元,責令限期整改。某工藝廠不服,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復議。市政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處罰決定。2022年4月,某工藝廠以市生態環境局、市政府為被告,向海豐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復議決定書》。 裁判結果 海豐法院經審理認為,某工藝廠從2017年12月開始至2021年7月投入生產,項目包括了塑料玩具加工生產的注塑、噴漆、移印等多項工序,依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該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環境保護設施及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但該廠卻未建成項目需要的配套環境保護設施便擅自投產,其違法行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市生態環境局依法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處罰幅度并無不當。同時,市生態環境局履行了調查取證、權利告知、集體討論、送達等法定程序,程序合法。市政府通過全面審查市生態環境局作出的處罰決定,作出維持該處罰決定的行政復議決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海豐法院遂依法判決駁回某工藝廠的訴訟請求。某工藝廠不服,提出上訴。市中級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合法行政原則是行政機關履行行政管理職能必須遵守的首要原則。本案系環保行政處罰類案件,某工藝廠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市生態環境局對其作出的處罰決定符合法律法規。本案在貫徹既要營造良好法治營商環境又要平衡生產與生態保護和諧共生的理念下,根據事實、證據及行政處罰裁量,對行政行為進行全面性司法審查并給予肯定,宣告違法者必受罰、嚴格依法保護環境的理念,對優化我市生態環境、保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具有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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