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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選案例如下: 洪某某制造毒品案--制造毒品數量巨大,并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行極其嚴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洪某某,男,漢族,1972年10月16日出生,農民。 2012年7月至2013年5月,被告人洪某某在其位于廣東省陸豐市甲西鎮西山一村的舊屋內,伙同他人制造甲基苯丙胺(冰毒),并將制造出的部分毒品藏匿于其在該村的住宅和所經營的“某商場”內。2013年5月23日,公安人員抓獲洪某某時,當場從其舊屋、住宅和“某商場”內查獲甲基苯丙胺共計8605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體共計45.51千克及化學品、制毒工具一批。同時,從洪某某住宅和“某商場”內查獲手槍3支、獵槍1支、制式手槍彈46發及其他子彈84發。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廣東省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最高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了死刑復核。 法院認為,被告人洪某某伙同他人制造甲基苯丙胺,其行為已構成制造毒品罪;洪某某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槍支、子彈,其行為又構成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洪某某制造毒品數量巨大,社會危害大,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對洪某某所犯數罪,應依法并罰。據此,依法對被告人洪某某判處并核準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罪犯洪某某已于2015年11月24日被依法執行死刑。 (三)典型意義 近年來,隨著以甲基苯丙胺為代表的合成毒品在我國濫用人數的不斷增長,制造合成毒品犯罪呈加劇之勢,制造甲基苯丙胺犯罪突出。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制造甲基苯丙胺犯罪案件。被告人洪某某伙同他人在自家舊屋內制造甲基苯丙胺,數量達8 000余克,其還非法持有槍支、彈藥,情節嚴重,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人民法院根據其犯罪事實、情節,依法對其判處死刑,體現了對制造合成毒品這類源頭性毒品犯罪的嚴厲懲治,充分發揮了刑罰的威懾作用。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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