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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涉外民商事案件適用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司法解釋及典型案例新聞發布會。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王淑梅、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長沈紅雨、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長胡方和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二級高級法官楊興業出席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適用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若干問題的解釋》、涉外民商事案件適用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典型案例,并回答記者提問,發布會由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副局長王斌主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適用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已于2023年12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908次會議通過,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新聞發布會上,最高法通報了《解釋》的制定背景、意義和主要內容。 一、《解釋》的制定背景和意義 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在國內如何適用是人民法院涉外民商事審判面臨的重要問題。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了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的適用問題,涉外民商事審判實踐中依據該規定審理了大量案件,其中包括一批具有規則意義、國際影響重大、推動法治進程的典型案例。2021年1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對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的適用問題未做具體規定,而民法通則已廢止,故各地法院以及學界均呼吁盡快明確人民法院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適用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的相關規則。為此,最高人民法院全面總結司法實踐經驗,經過充分調研、反復論證、廣泛征求建議,制定了本《解釋》,具有如下重要意義: 第一,《解釋》的制定是加快涉外法治建設,服務保障高水平對外開放的重大舉措。近日,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體學習時強調,要加強涉外法制建設,營造有利法治條件和外部環境,彰顯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對涉外法治工作的高度重視。黨的十八大以來,共建“一帶一路”、自由貿易試驗區和海南自由貿易港等對外開放重大戰略取得舉世矚目的成效。“對外開放向前推進一步,涉外法治建設就要跟進一步”。《解釋》的制定是人民法院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積極參與涉外法律體系建設的一項重要舉措,為穩步擴大制度型開放提供了重要依據。 第二,《解釋》的制定是堅定維護以國際法為基礎的國際秩序,推動國際關系法治化的具體實踐。“條約必須信守”是條約法上的一項基本原則。《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26條規定:“凡有效之條約對其各當事國均有約束力,必須由各該國善意履行。”《解釋》的發布,充分展現了我國積極履行國際義務的良好形象,彰顯了我國堅定維護以國際法為基礎的國際秩序的大國擔當,有利于提升我國在全球治理體系變革中的話語權和影響力。 第三,《解釋》的制定是準確適用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提升涉外審判質效的重要保障。《解釋》對如何準確把握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的適用條件和范圍進行了規范和指引,為人民法院正確審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提供裁判依據,有效統一了法律適用標準,對于提升我國涉外民商事審判質效、擴大我國司法的國際公信力和影響力、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具有重要意義。 二、《解釋》的主要內容 《解釋》共九條,體現了涉外民商事審判中適用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遵循的三項原則,即善意履行條約義務原則,尊重國際慣例原則,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原則。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明確適用國際條約的裁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關系法》第三十條明確規定:“國家依照憲法和法律締結或者參加條約和協定,善意履行有關條約和協定規定的義務”。根據民商事領域國際條約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這一特點,依據對外關系法規定的善意履約原則,《解釋》第一條第二款明確海商法、票據法、民用航空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等單行法調整范圍以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以“參照單行法規定”的方式適用國際條約,有效破解了涉外民商事領域適用國際條約裁判依據不足的問題,同時承繼原民法通則精神,明確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二是明確涉多項國際條約時的適用原則。針對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同一爭議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國際條約的情況,《解釋》第二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國際條約中的適用關系條款確定應當適用的國際條約。 三是明確國際條約適用與當事人意思自治之間的關系。在涉外民商事關系應予適用的國際條約中,有部分國際條約允許當事人通過約定排除公約的適用或者改變公約條款的適用效果,但也有部分國際條約具有適用上的強制性,不允許當事人通過約定排除適用。《解釋》第三條明確,只有在國際條約允許的范圍內,當事人才可以通過約定排除或部分排除國際條約的適用。 四是明確當事人援引尚未對我國生效的國際條約的,可以作為確定合同權利義務的依據。尚未對我國生效的國際條約不能作為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依據。但是,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一致援引民商事國際條約確定的相關權利義務條款,此時國際條約的相關條款內容即成為當事人約定的合同條款,《解釋》第四條明確人民法院可以此作為確定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合同依據,前提是不違反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損害我國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 五是明確國際慣例的明示選擇適用和補缺適用問題。《解釋》第五條和第六條規定了國際慣例的兩種適用情形。一方面,在當事人明確選擇適用國際慣例的情況下,可以根據國際慣例直接確定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另一方面,在當事人沒有明確作出選擇,且我國法律和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均沒有相應規定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適用國際慣例。 六是堅持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原則。《解釋》貫徹對外關系法第三十一條關于條約和協定的實施和適用不得損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規定,在第七條明確“適用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適用”,充分彰顯人民法院堅定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鮮明司法立場。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將堅持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在涉外民商事審判中積極、準確適用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確保國際通行規則得到有效遵守和實施,有力彰顯我國堅持改革開放和多邊主義的國際形象,為全球治理體系改革和建設貢獻中國法治智慧和力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適用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2023年12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908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8日 法釋〔2023〕15號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適用國際條約 和國際慣例若干問題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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