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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線運行規則 為支持和推進在線訴訟、在線調解等司法活動,完善人民法院在線運行機制,方便當事人及其他參與人在線參與訴訟、調解等活動,提升審判執行工作質效,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結合智慧法院建設實際,制定本規則。 一、總則 第一條 人民法院運用互聯網、大數據、云計算、移動互聯、人工智能和區塊鏈等信息技術,完善智慧法院信息系統,規范應用方式,強化運行管理,以在線方式滿足人民群眾多元化司法需求,高效支持審判執行活動。 第二條 人民法院在線運行遵循以下原則: (一)高效便民。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提供一網通辦、一站通辦、一號通辦等多元解紛和訴訟服務,減輕當事人訴累。 (二)注重實效。堅持司法規律、體制改革與技術變革相融合,完善信息系統,規范應用方式,強化運行管理,全方位支持人民法院開展在線審判執行活動,保障司法工作,提高司法效率。 (三)統籌共享。加強頂層統籌規劃,優先建設和使用全國法院統一信息系統,持續推進信息基礎設施、應用系統和數據資源兼容共享。 (四)創新驅動。貫徹實施網絡強國戰略,加大先進技術研究應用力度,推動業務流程、訴訟規則、審判模式與時俱進。 (五)安全可靠。依法采集、存儲、處理和使用數據,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保障人民法院在線運行信息安全。 第三條 各級人民法院用以支持在線司法活動的信息系統建設、應用、運行和管理,適用本規則。 二、系統建設 第四條 人民法院應當建設智慧服務、智慧審判、智慧執行、智慧管理、司法公開、司法數據中臺和智慧法院大腦、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障、運維保障等智慧法院信息系統,保障人民法院在線運行。 智慧法院信息系統以司法數據中臺和智慧法院大腦為核心,實現數據互聯互通,支持業務協同辦理。 第五條 智慧服務系統在互聯網運行,與法院專網安全聯通,為人民群眾提供訴訟、調解、咨詢和普法等在線服務,支撐構建一站式多元解紛和訴訟服務體系。 智慧服務系統包括人民法院在線服務、電子訴訟平臺、人民法院調解平臺、訴訟服務網、12368訴訟服務熱線、電子送達平臺、在線保全系統、在線鑒定系統等。 智慧服務系統應當具備訴訟指引、在線調解及名冊管理、在線立案、在線交費、在線證據交換、在線委托鑒定、在線保全、在線庭審、在線執行、在線閱卷、在線查檔、在線送達、在線公告、跨域訴訟服務等功能。 人民法院在線服務與智慧服務系統其他平臺對接,作為人民法院通過互聯網向人民群眾提供在線服務的統一入口。 第六條 智慧審判系統在法院專網或電子政務網運行,為審判人員提供閱卷、查檔、聽證、庭審、合議、裁判輔助等在線服務,支撐構建現代化審判體系。 智慧審判系統包括審判流程管理系統、電子卷宗流轉應用系統、智能裁判輔助系統、量刑規范化系統、庭審語音識別系統等。 智慧審判系統應當具備案件信息管理、審限管理、電子卷宗隨案同步生成和深度應用、類案智推、文書輔助生成、量刑輔助等功能。 第七條 智慧執行系統在法院專網或電子政務網運行,為執行人員提供執行協同、執行信息管理、查人找物、財產處置、失信懲戒等在線服務,支撐構建現代化執行工作體系。 智慧執行系統包括執行指揮平臺、執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統、執行查控系統、失信懲戒系統、司法拍賣系統、一案一帳戶案款管理系統、移動執行系統等。 智慧執行系統應當具備執行案件全流程網上辦理、執行線索分析、執行財產網絡查控、司法拍賣信息發布、網絡詢價、失信被執行人管理等功能。 第八條 智慧管理系統在法院專網或電子政務網運行,為法院干警提供行政辦公、人事管理、審務督察和檔案管理等在線服務,支撐構建現代化司法管理體系。 智慧管理系統主要包括辦公平臺、人事管理系統、審務督察系統、電子檔案系統等。 智慧管理系統應當具備公文在線辦理、人事信息管理、審務督察、電子檔案管理等功能。 第九條 司法公開平臺在互聯網運行,為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社會公眾提供依法公開的審判流程信息、庭審活動信息、裁判文書信息、執行工作信息等在線公開服務,支撐構建開放、動態、透明、便民的陽光司法機制。 司法公開平臺主要包括中國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網、中國庭審公開網、中國裁判文書網、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全國企業破產重整案件信息網、全國法院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信息網等。 司法公開平臺應當具備信息公開、信息檢索、可視化展現等功能。 第十條 司法數據中臺和智慧法院大腦運行在法院專網或電子政務網,為智慧服務、智慧審判、智慧執行、智慧管理和司法公開等智慧法院信息系統提供數據和智能服務。 司法數據中臺和智慧法院大腦包括司法數據庫、數據管理平臺、數據交換平臺、數據服務平臺、人工智能引擎、司法知識庫、知識服務平臺和司法區塊鏈平臺等。 司法數據中臺和智慧法院大腦應當具備數據匯聚治理、共享交換、關聯融合、可視化展現、知識生成、智能計算、輔助決策、證據核驗、可信操作、智能合約等功能。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建設信息基礎設施,為人民法院在線運行提供必要的基礎條件支撐。 信息基礎設施包括通信網絡、計算存儲、通用終端設備以及信息管理中心、執行指揮中心、訴訟服務大廳、科技法庭等重要場所專用設施。 信息基礎設施應當為各類應用系統、數據資源和運維保障提供計算運行、數據存儲、通信傳輸、顯示控制等服務。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建設安全保障系統,為人民法院在線運行提供網絡和信息安全保障。 安全保障系統包括身份認證平臺、邊界防護系統、安全隔離交換系統、權限管理系統、安全管控系統和安全運維系統等。 安全保障系統應當為各類信息基礎設施、應用系統和數據資源提供主機安全、身份認證、訪問控制、分類分級、密碼加密、防火墻、安全審計和安全管理等安全服務。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建設運維保障系統,為人民法院在線運行提供運行維護保障。 運維保障系統包括質效型運維服務、可視化管理平臺、運行質效報告和應急管理平臺等。 運維保障系統應當為信息基礎設施、應用系統、數據資源和安全保障系統提供運行、維護和運行質效分析等運維保障服務。 三、應用方式 第十四條 當事人及其他參與人應用智慧服務系統進行在線調解、在線訴訟,應當先行注冊并完成身份認證,取得登錄智慧服務系統的專用賬號。 同一用戶注冊智慧服務系統應當以個人身份認證和實名注冊為主,盡量使用相同的注冊和身份認證信息。 智慧服務系統應當對接公安機關戶籍管理系統支持核對用戶身份認證信息,并支持用戶信息的統一管理和共享應用。 第十五條 當事人及其他參與人在智慧服務系統相應平臺完成注冊后,可以在線登錄并通過身份認證,關聯相關案件參與在線調解、在線訴訟。 第十六條 當事人及其他參與人可以應用人民法院調解平臺等開展在線調解,進行在線申請、接受、拒絕或者終止調解,獲得在線調解引導等服務。 人民法院通過人民法院調解平臺等,支持人民法院、當事人、在線調解組織和調解員通過電腦和移動終端設備進行在線調解,支持在線開展調解前協商和解、調解組織和調解員選定、音視頻調解、制作調解協議、申請司法確認或者出具調解書等,支持在線訴非對接、訴調對接程序,保存調解過程中的所有音視頻和文字材料。 人民法院、調解組織和調解員可以通過人民法院調解平臺等在線管理相關組織和人員信息。 第十七條 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通過人民法院在線服務、電子訴訟、訴訟服務網等平臺在線提交立案申請。 人民法院通過智慧審判系統對接智慧服務系統在線處理立案申請,反饋立案結果。 第十八條 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通過人民法院在線服務、電子訴訟平臺、人民法院調解平臺、訴訟服務網等平臺在線查看案件相關訴訟費用信息并通過網上支付通道在線交費。 人民法院通過智慧審判、智慧執行系統對接智慧服務系統在線發起交費通知、查看交費狀態。 第十九條 當事人及其代理人通過人民法院在線服務、電子訴訟、人民法院調解平臺、訴訟服務網等平臺在線填寫或提交各類案件相關電子材料,應符合平臺告知的相應文件的格式、體例、規范性和清晰度等要求。 第二十條 智慧服務系統中在線提交、符合要求的電子文件自動納入案件電子卷宗,并傳送智慧審判系統、智慧執行系統、智慧管理系統流轉應用。 對于線下提交的案件材料,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通過掃描、翻拍、轉錄等方式隨案同步生成符合要求的電子文件,形成案件電子卷宗。 人民法院通過智慧審判、智慧執行系統支持電子卷宗隨案流轉應用,包括閱卷、合議、庭審、審委會討論、跨院調卷等。 人民法院利用電子卷宗實現文件數據化、回填案件信息、文書輔助生成、卷宗自動歸檔等智能化應用。 第二十一條 人民法院通過智慧服務系統相應平臺和司法區塊鏈核驗當事人通過區塊鏈平臺提交的相關電子文件和數據等證據材料。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通過人民法院在線服務、電子訴訟平臺、訴訟服務網等平臺獲知相應的平臺門戶、通信帶寬和顯示分辨率等技術條件要求,開展在線證據交換、在線舉證質證。 第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通過智慧服務、智慧審判、智慧執行、司法區塊鏈等平臺,支持對經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在線舉證質證后的證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的認定和重現。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通過智慧服務系統提交在線閱卷、在線查檔申請。 人民法院按照相關規定從智慧審判、智慧執行和智慧管理系統中調取相應卷宗或檔案流轉至智慧服務系統,支持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在線閱卷、在線查檔。 第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證人、鑒定人等可以通過人民法院在線服務、電子訴訟平臺、訴訟服務網等平臺,按照相關技術條件要求,通過科技法庭、電腦和移動終端設備開展在線視頻庭審,開展在線庭前準備、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語音轉寫、筆錄簽名等庭審活動,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相關規定保存庭審過程中的音視頻和文字材料。 第二十六條 受送達人可以通過人民法院在線服務、人民法院送達平臺、訴訟服務網和中國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網等平臺在線查閱、接收、下載和簽收相關送達材料。 人民法院通過智慧審判、智慧執行系統,對接人民法院送達平臺,記錄各方參與主體的電子郵箱、即時通訊賬號、訴訟平臺專用賬號等電子地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在線送達、接受送達回執,實現在線送達所有環節信息全程留痕,記錄并保存送達憑證。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通過人民法院在線服務、在線保全等平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保全、提交或補充申請信息和材料,交納保全費,也可以在線提起解除保全、續行保全、保全復議等。 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通過人民法院在線服務、在線保全等平臺在線向第三方擔保機構申請擔保,申請通過后在線交納擔保費,也可以在線取消、變更擔保等。 第三方擔保機構在當事人交納擔保費用后,可以在線出具電子擔保書,支持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在線查看、下載電子擔保書。 人民法院通過智慧審判和智慧執行系統對接智慧服務系統在線進行保全審核和后續業務辦理。 第二十八條 人民法院通過智慧審判系統、智慧執行系統對接智慧服務系統,依職權或當事人申請,在線發起委托鑒定、選擇鑒定機構、移送鑒定材料。 鑒定機構可以通過人民法院在線服務、在線鑒定等平臺在線受理委托任務、審閱鑒定相關檢材、出具鑒定意見書或報告書;鑒定申請人可以在線查閱鑒定意見書或報告書,在線提出異議或者申請出庭;人民法院可以在線對異議或出庭申請進行審核及答復。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可通過人民法院在線服務、12368訴訟服務熱線、訴訟服務網、人民法院調解平臺等平臺聯系人民法院,進行案件調解、審判、執行、閱卷、查檔、信訪、送達以及預約事項辦理信息的在線咨詢查詢。 第三十條 人民法院通過智慧審判系統實現案件電子卷宗的隨案同步生成和深度應用,支持電子卷宗智能編目、信息自動回填、在線閱批、一鍵歸檔、上訴審移送與查閱,支持案件收案、分案、庭審、合議、裁判、結案、歸檔全流程網上辦理;對接司法數據中臺和智慧法院大腦,提供案件數據服務、案情智能分析、類案精準推送、文書輔助生成等智能輔助應用;依法按需實現法院內部、不同法院之間、法院與協同部門之間的卷宗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 第三十一條 人民法院通過智慧執行系統實現執行案件全程在線辦理、執行活動全程留痕、全方位多層次監控,支持在線采取財產查控、詢價評估、拍賣變賣、案款發放、信用懲戒等執行措施。 第三十二條 人民法院通過電子檔案管理信息系統,按照檔案相關法律法規,在線完成電子檔案的收集、保存和提供利用。 第三十三條 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按照依法、自愿、合理的原則,可將訴訟、調解等環節由線上轉為線下,或由線下轉為線上進行;人民法院在線運行方式支持部分參與者采用線上、其他參與者采用線下的方式參與訴訟、調解等活動。 訴訟、調解活動采用線下辦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將相關案件材料制作形成電子卷宗,并上傳至智慧法院相關信息系統納入管理。 四、運行管理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信息安全等級保護要求,確定智慧法院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等級,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確定網絡安全責任人,落實網絡安全保護責任。 各級人民法院應當通過安全保障系統防范計算機病毒和網絡攻擊、網絡侵入等危害網絡安全的行為,通過安全隔離交換平臺支持跨網系信息互通的同時防范網間惡意入侵、非法登錄和數據竊取等行為,監測、記錄并留存相關信息系統運行狀態和網絡安全事件,強化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行安全,建立健全用戶信息保護機制,加強網絡安全監測預警與應急處置能力。 各級人民法院應當開展與等級保護標準相符合的信息系統安全保障建設和測評以及密碼應用安全評估。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法院應當確保智慧法院信息系統相關數據全生命周期安全,制定數據分類分級保護、數據安全應急處理和數據安全審查等制度。 各級人民法院應當通過安全保障系統建立相關信息系統數據權限管理和數據安全風險信息獲取、分析、研判和預警機制,遵循“安全、必要、最小范圍”原則實現數據共享和安全管控,保證在線訴訟、在線調解等司法活動中的個人隱私、個人信息、商業秘密、保密商務信息、審判執行工作秘密等數據依法予以保密,不被隨意泄露或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三十六條 各級人民法院應當指導、監督智慧法院信息系統建設、運行和管理中的個人信息保護工作,接受、處理在線訴訟、在線調解活動中個人信息保護有關的投訴和舉報,定期組織對各類信息系統個人信息保護情況進行測評并公布結果,調查、處理在線訴訟、調解等司法活動中的違法處理個人信息行為。 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加強司法公開工作中的個人信息保護,嚴格執行法律規定的公開范圍,依法公開相關信息,運用信息化手段支持個人敏感信息屏蔽、司法公開質量管控。 第三十七條 各級人民法院應當通過運維保障系統,按照一線運維、二線運維和運行質效分析等方式支持智慧法院信息系統的運行維護保障,一線運維主要負責用戶管理、權限分配、系統故障修復和應急響應處理等,二線運維主要負責信息系統運行狀態和質效的監控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及各高級人民法院應當定期組織進行智慧法院信息系統的運行質效分析,提出改進建議。 第三十八條 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建立健全信息系統規劃、立項、采購、建設、測試、驗收、應用和評價等全生命周期管理體系,實現對智慧法院信息系統主機、軟件、存儲資源、通信網絡、機房和專用設施場所等系統和設施的全面管理,支撐人民法院在線穩定運行。 第三十九條 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建立健全人民法院在線運行相關數據生產、匯聚、存儲、治理、加工、傳輸、使用、提供、公開等過程管理機制,明確數據管理責任,全面提升數據質量,提高數據應用能力。 第四十條 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制定應急計劃,及時有效處理人民法院在線運行過程中出現的停電、斷線、技術故障、遭受網絡攻擊、數據安全漏洞等突發事件。無法立即修復故障時,各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故障性質暫停提供相關服務,及時向用戶告知故障信息,直至系統恢復正常,并記錄保存故障信息。 第四十一條 各級人民法院應當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與企業院校開展合作,推進智慧法院信息系統建設、運行、維護,支持、組織、監督合作單位依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嚴格實施合作單位人員的出入、駐場、工作、培訓、安全、保密、廉政和離職管理,確保合作單位不得利用工作便利擅自更改、留存、使用、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相關工作信息。 第四十二條 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優先推廣應用全國法院統建信息系統,推進各地法院自研系統接入相應全國統建系統。 第四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符合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加強與外部相關信息系統的按需對接和在線業務協同。 第四十四條 各級人民法院應當積極通過各種渠道向社會公眾宣傳智慧法院建設的重大意義,推廣普及智慧法院相關信息系統應用,針對各類用戶做好培訓、咨詢以及必要的應用演練,建立用戶滿意度評價、跟蹤、反饋、改進機制,不斷提升人民法院在線運行效能。 五、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規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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