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完善執行權制約機制加強執行監督的意見 行案款、終本案件是否合規等關鍵節點進行日常核查,及時提示辦案黨的十八大以來,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全國法院堅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關于“切實解決執行難”的重大決策部署,攻堅克難,銳意進取,如期實現“基本解決執行難”的階段性目標,執行工作取得顯著成效,人民群眾獲得感持續增強。但是,執行難在有些方面、有些地區仍然存在,甚至還比較突出。特別是全國政法隊伍教育整頓以來執行領域暴露出的頑瘴痼疾和查處的違紀違法案件,反映出執行監督管理不到位,執行權制約機制不完善問題。為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全國政法隊伍教育整頓決策部署,進一步規范執行行為,強化對執行權的監督制約,不斷清除執行領域的頑瘴痼疾,筑牢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制度堤壩,確保高效公正規范文明執行,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提出以下意見。 一、始終堅持執行工作正確的政治方向 1.堅持黨的絕對領導。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始終把黨的政治建設擺在首位,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不斷提高政治判斷力、政治領悟力、政治執行力,筑牢政治忠誠,始終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嚴格落實執行領域重要工作、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向上級人民法院黨組、地方黨委請示報告制度,確保黨中央決策部署在人民法院執行工作中不折不扣貫徹落實。充分發揮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統籌各方資源,構建從源頭綜合治理執行難的工作格局和常態化工作機制。 2.突出政治教育。始終把政治建設擺在首位,加強理論武裝,提高政治理論修養。深入持久開展理想信念教育,弘揚偉大建黨精神,賡續紅色司法基因,引導執行干警樹立正確人生觀、價值觀、權力觀。深入持久開展宗旨意識教育,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帶著對人民群眾的深厚感情和高度責任感高效公正規范文明辦理好每一個執行案件,切實解決群眾觀念缺失、“冷硬橫推”、“吃拿卡要”等作風不正突出問題。 3.強化警示教育。以刀刃向內、刮骨療毒的自我革命精神,徹查執行領域違紀違法案件,清除害群之馬,持續保持執行領域反腐倡廉高壓態勢。有針對性地深入持久開展執行人員紀法教育、警示教育,以案明紀、以案釋法、以案促改,促使執行人員知敬畏、存戒懼、守底線,恪守司法良知。堅決杜絕違反“三個規定”、與當事人和律師不正當交往、違規干預過問案件、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以權謀私等執行不廉行為。 4.壓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各級人民法院黨組要切實擔負起執行領域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黨組書記、院長是本院執行領域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院領導、執行局長根據職責分工履行“一崗雙責”,對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領導責任。各級人民法院黨組要定期研究部署執行領域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強化責任考核,倒逼責任落實。 二、深化審執分離改革 5.深化審判權與執行權分離。有效發揮審判、破產、國家賠償程序對執行權的制約作用。執行中的重大實體爭議問題,嚴格按照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的規定,通過相應訴訟程序解決,避免違規以執代審。執行中發現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應當暫緩財產分配,及時詢問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是否申請或者同意將案件移送破產審查,避免影響各債權人的公平受償權;對于無財產可供執行的終本案件,要及時啟動執轉破程序,清理僵尸企業,有序消化終本案件存量。人民法院收到移送破產審查決定書面通知的,應依法中止執行,堅決杜絕在破產案件受理后不配合解除相應保全措施、搞地方保護等現象。執行錯誤的,依法及時啟動國家賠償程序,完善執行錯誤案件國家賠償制度機制,有效及時挽回因執行錯誤給當事人造成的損失,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6.深化執行裁決權與執行實施權分離。具備條件的人民法院可單獨設立執行裁判庭,負責辦理執行異議、復議、執行異議之訴案件,以及消極執行督辦案件以外的執行監督案件。不具備條件的人民法院,執行異議、復議、消極執行督辦案件以外的執行監督案件由執行機構專門合議庭負責審查,執行異議之訴案件由相關審判庭負責審理。充分發揮執行裁決權對執行實施權的制衡和約束作用。 7.健全事務集約、繁簡分流的執行權運行機制。首次執行案件應在立案后或者完成集中查控后,根據查控結果,以有無足額財產可供執行、有無財產需要處置、能否一次性有效執行等為標準,實施繁簡分流,實現簡案快執、難案攻堅。簡易執行案件由快執團隊辦理,普通案件由以法官為主導的團隊辦理。做好簡易執行案件與普通案件的銜接,簡易執行案件無法在既定期限內執結的,應轉為普通案件辦理。通過對繁簡案件分類考核、精準管理,有效避免繁簡案件混雜引發的選擇性執行問題。 8.確立專人監督管理制度。建立流程節點自動預警和專人監管的雙重管理機制。設專人履行專項監管職責,對案件承辦團隊是否及時查控財產、發放執人員采取相應措施糾正違規行為,對未采取相應糾正措施的,及時向有關負責同志報告。各級人民法院要對專人監督管理制度制定相應的實施辦法。 9.嚴格落實合議制度。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應當合議的事項,必須由合議庭討論決定,不得搞變通,使合議流于形式。健全專業法官會議制度和審判委員會制度,完善合議庭評議、專業法官會議與審判委員會討論的工作銜接機制。 10.制定完善執行權力和責任清單。各級人民法院要根據法律規定和司法責任制要求,制定符合新的執行權運行模式的權力和責任清單,完善“四類案件”管理機制,并嵌入執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統,實現對履職行為的提醒、留痕、倒查和監督,壓實院長、執行局長監管職責,嚴格落實“誰審批、誰負責”要求。 11.深化執行公開。進一步優化執行信息化公開平臺,將執行當事人、終本案件、限制消費、失信懲戒、財產處置、執行裁判文書等信息向社會全面公開,對依法應當公開的執行流程節點、案件進展狀態通過手機短信、微信、訴訟服務熱線、手機APP等及時向案件當事人推送,實現執行案件辦理過程全公開、節點全告知、程序全對接、文書全上網,保障當事人和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讓執行權在陽光下運行。廣泛開展“正在執行”全媒體直播等活動,凝聚全社會了解執行、理解執行、支持執行的共識。有效解決暗箱操作、權力尋租頑疾。 三、強化執行流程關鍵節點管理 12.全面升級執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統。實現四級法院對執行程序關鍵節點可視化監管。全面推行全案電子卷宗隨案生成、信息自動回填、文書自動生成、執行節點自動提醒、執行過程自動公開、執行風險自動預警、違規操作自動攔截等智能化功能,做到全節點可查詢、全進程可預期、全流程可追溯。確保執行程序關鍵節點信息真實全面準確,確保線下執行與線上系統信息的一致性,徹底堵塞執行程序關鍵節點信息隨意填報、隨意改動的技術漏洞。 13.依法及時查封財產。執行部門收到立案部門移送的案件材料后,必須在5個工作日內通過“總對總”“點對點”網絡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財產發起查詢,查詢范圍應覆蓋系統已開通查詢功能的全部財產類型。經線上查詢反饋被執行人名下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應當立即采取控制措施,無法線上采取控制措施的,應當在收到反饋結果后3個工作日內采取控制措施。申請執行人或者案外人提供財產線索明確、具體,情況緊急的,應在24小時內啟動調查核實,經查屬實的,應當立即采取控制措施。有效解決消極、拖延執行、選擇性執行頑疾。 14.同步錄入財產信息。人民法院必須將全部已查控財產統一納入節點管控范圍,對于通過網絡查控系統線上控制到的財產,財產信息同步自動錄入執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統;對于線下查控到的財產,執行人員應當及時將財產信息手動錄入執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統。財產查控信息應及時向當事人推送,徹底消除查控財產情況不公開不透明、規避監管和“體外循環”現象。 15.嚴禁超標的查封、亂查封。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財產,以其價值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額為限,堅決杜絕明顯超標的查封。凍結被執行人銀行賬戶內存款的,應當明確具體凍結數額,不得影響凍結之外資金的流轉和賬戶的使用。需要查封的不動產整體價值明顯超出債權額的,應當對該不動產相應價值部分采取查封措施;相關部門以不動產登記在同一權利證書下為由提出不能辦理分割查封的,人民法院在對不動產進行整體查封后,經被執行人申請,應當及時協調相關部門辦理分割登記并解除對超標的部分的查封。有多種財產的,選擇對當事人生產生活影響較小且方便執行的財產查封。 人民法院采取訴訟保全措施,案外人對保全裁定或者保全裁定實施過程中的執行行為不服,基于對標的物享有實體權利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處理,切實將案外人權利救濟前移。 一方當事人以超標的查封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爭議較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申請進行評估,評估期間不停止查封。 16.合理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財產處置參考價應當通過全國法院詢價評估系統確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財產后,對需要拍賣、變賣的財產,應當在30日內啟動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程序,參考價確定后10日內啟動財產變價程序。 雙方當事人議價一致的,優先采取議價方式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當事人議價不成的,可以網絡詢價或者定向詢價。無法采取上述方式確定參考價的,應當委托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17.探索建立被執行人自行處置機制。對不動產等標的額較大或者情況復雜的財產,被執行人認為委托評估確定的參考價過低、申請自行處置的,在可控制其拍賣款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允許其通過網絡平臺自行公開拍賣;有確定的交易對象的,在征得申請執行人同意或者能夠滿足執行債權額度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允許其直接交易。自行處置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實際情況、市場行情等因素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90日。 18.堅持網絡拍賣優先原則。人民法院以拍賣方式處置財產的,應當采取網絡司法拍賣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規定必須通過其他途徑處置,或者不宜采用網絡司法拍賣方式處置的除外。 各級人民法院不得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拍賣網絡服務提供者名單庫中進一步限定網絡司法拍賣平臺,不得干預、替代申請執行人進行選擇。 拍賣財產為不動產且被執行人或者他人無權占用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負責騰退,不得在公示信息中載明“不負責騰退交付”等信息。 嚴格貫徹落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加強對司法拍賣輔助工作管理的通知》,由高級人民法院制定拍賣輔助機構管理辦法,建立名單庫并規范委托拍賣輔助機構開展拍賣輔助工作。 19.完善“一案一賬號”工作機制和信息化系統。各級人民法院要做到“一案一賬號”系統與執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統對接,全面實現執行案款管理的全流程化和信息化。 歷史性執行案件往來款必須于2021年12月30日前全部甄別完畢,在此之后不得出現無法與執行案件對應的不明款。徹底解決款項混同、邊清邊積頑疾。 20.完善“一案一賬號”工作制度。執行立案時,必須向申請執行人確認接受案款方式和具體賬戶,以便案款發放準確及時。執行通知書、風險告知書等相關法律文書中必須載明:案件對應的具體賬戶;被執行人有權拒絕向文書指定賬戶以外的賬戶付款;如發現有執行人員指定其他案款交付途徑的,可向12368舉報。線下扣劃時,嚴禁執行人員將案款扣劃至文書指定賬戶以外的其他賬戶內。有效解決截留、挪用執行案款頑疾。 21.推行設立案款專戶專用。各級人民法院要協調財政部門為執行案款單獨設立執行款專戶,形成專戶專用,對執行款建立專項管理、獨立核算、專款專付的長效機制。 22.及時發放執行案款。具備發放條件的,執行部門應當在執行案款到賬后10個工作日內向財務部門發出支付案款通知,財務部門在接到通知后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執行人發放案款。部分案款有爭議的,應當先將無爭議部分及時發放。有效解決執行案款發放不及時問題。 執行案款發放要嚴格履行審批程序,層層把關,做到手續完備、線下和線上手續相互印證。對于有法定事由延緩發放或者提存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嚴格履行報批手續。 23.嚴格規范失信懲戒及限制消費措施。嚴格區分和把握采取納入失信名單及限制消費措施的適用條件,符合失信情形的,納入失信名單同時限制消費,僅符合限制消費情形的,不得納入失信名單。 被執行人履行完畢的,人民法院必須在3個工作日內解除限制消費令,因情況緊急當事人申請立即解除的,人民法院應當立即解除限制消費令;在限制消費期間,被執行人提供有效擔保或者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解除限制消費令。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的,應當依當事人申請及時解除對原法定代表人的限制消費令。 納入失信名單必須嚴格遵守法律規定并制作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對將其納入失信名單提出糾正申請的,人民法院應及時審查,及時糾正,不得拖延。案件執行完畢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屏蔽失信信息并向征信部門推送,完善失信被執行人信用修復機制。 探索施行寬限期制度。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設置一定寬限期,在寬限期內暫不執行限制消費令和納入失信名單,通過寬限期給被執行人以警示,促使其主動履行。 24.嚴格把握規范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程序標準和實質標準。嚴禁對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以終結本次執行方式結案,嚴禁因追求結案率而弄虛作假、虛假終本,損害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 依法窮盡必要的合理的財產調查措施。必須使用“總對總”“點對點”網絡查控系統全面核查財產情況;當事人提供財產線索的,應當及時核查,有財產的立即采取控制措施;有初步線索和證據證明被執行人存在規避執行、逃避執行嫌疑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申請執行人申請采取委托專項審計、搜查等措施,符合條件的,應當采取罰款、司法拘留或者追究拒執罪等措施。 執行中已查控到財產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及時推進變價處置程序,不得濫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規范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試行)》第四條關于“發現的財產不能處置”的規定,不得以申請執行人未申請拍賣為由不進行處置而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不得對輪候查封但享有優先權的財產未經法定程序商請首封法院移送處置權而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人民法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應當制作執行裁定書并送達當事人。申請執行人對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有異議的,人民法院應及時受理。嚴禁誘導脅迫申請執行人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或者撤回執行申請。 四、加強層級指揮協調管理 25.以信息化為依托,健全“統一管理、統一指揮、統一協調”的執行工作機制。結合人民法院的職能定位,明確各層級監管職責,壓實各層級監管責任,依托案件流程管理系統實現各層級法院對關鍵流程節點齊抓共管,構建“層級分明、責任清晰、齊抓共管”的執行案件監督管理體系。 26.把執行工作重心下移到中級、基層人民法院,就地化解矛盾、解決糾紛。強化中級人民法院對轄區法院執行工作“統一管理、統一指揮、統一協調”樞紐作用。中級人民法院對基層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全方位管理、指揮、協調,調配力量、調配案件并進行監督考核;對轄區內跨區域執行案件、一個被執行人涉及多起關聯案件、疑難復雜案件等統籌調配執行力量,集中執行、交叉執行、聯動執行。 探索建立“區(縣)人民法院執行機構接受本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執行機構雙重領導,在執行業務上以上級執行機構領導為主”的管理體制,使“三統一”管理機制落到實處。 27.依法及時協調執行爭議案件。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發生執行爭議的,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逐級報共同上級人民法院協調解決。上級人民法院應當在1個月內解決爭議,提出協調方案,下級人民法院對下達的協調意見必須在15個工作日內有效落實,無正當理由不得拖延。人民法院與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及稅務、海關、土地、金融、市場管理等執法機關因執行發生爭議的,要依法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及時書面報送同級黨委政法委或者依法治省(市、區〔縣〕)委員會協調,需要報上級人民法院協調有關部門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協調解決。上級人民法院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啟動與其他部門的協調程序,切實有效解決因部門之間長期不能達成一致意見,久拖不決,損害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問題。 實行執行案件委托向執行事項委托的徹底轉變,強化全國執行一盤棋的理念,健全以執行事項委托為主的全國統一協作執行工作機制。依托執行指揮管理平臺,暢通異地事項委托的運行渠道,切實提高事項委托辦理效率,降低異地執行成本。 28.糾正錯誤執行,防止消極執行。上級人民法院發現下級人民法院錯誤的執行裁定以及違法、失當、失范執行行為的,應函告下級人民法院自行糾正,或者直接下達裁定、決定予以糾正;對存在消極執行或者疑難重大復雜的案件,上級人民法院應充分運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及時督促執行、提級執行或者指令其他法院執行;指令其他法院執行必須堅持有利于及時公正執行標準,嚴禁以“指令其他法院執行”之名,行消極執行、拖延執行之實。 29.改革執行監督案件審查程序。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高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復議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完善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改革試點的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至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30.充分發揮執行信訪發現執行工作突出問題、解決人民群眾“急難愁盼”的工作窗口作用。切實完善四級法院“統一辦理機制、統一化解標準、統一解決程序”工作機制,確保接訪即辦,有錯必糾,件件有錄入,事事有回應。人民法院收到信訪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必須錄入執行信訪辦理系統,30個工作日內辦結,并將辦理結果及時反饋當事人。 31.切實加強“一案雙查”工作。各級人民法院要堅持執行工作“一案雙查”制度,加強督察部門與執行部門的協作配合,嚴格落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執行工作實行“一案雙查”的規定》,將檢查案件執行情況與檢查執行干警紀律作風情況同步進行,充分發揮“一案雙查”的威懾、警示作用。要通過線索受理、涉執信訪、日常輿情等途徑,探索拓展“一案雙查”覆蓋領域。督察部門對當事人反映執行行為存在規范性合法性問題,情節較為嚴重的,應及時轉執行部門核查處理。執行部門發現執行人員存在違紀違法問題的,應及時與督察部門會商并依程序移送處理。 32.健全完善“一案雙查”工作機制。各級人民法院要進一步完善督察部門與執行部門的聯席會議和會商機制,適時召開聯席會議,定期研究會商具體案件。健全完善依法履職保護機制,既要嚴肅整治消極執行、選擇性執行、違法執行、弄虛作假、監管失職、不落實上級人民法院工作部署及意見等行為,確保依法規范公正廉潔執行,及時堵塞執行廉政風險漏洞,又要注重充分保護執行干警正當權益,防范和減少辦案風險。 33.充分發揮巡查督察作用。上級人民法院要加大對下級人民法院監督指導的力度,將執行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納入司法巡查工作范圍,適時組織開展執行專項巡查。充分發揮審務督察利劍作用,精準發現執行工作存在的司法作風、執行不規范等問題。對司法巡查、審務督察工作中發現的問題,要明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逐案整改、逐一銷號,切實扭轉執行領域違紀違法問題高發態勢。 五、主動接受外部監督 34.主動接受紀檢監察專責監督。執行工作中發現的違紀違法線索,應當及時向紀檢監察部門移送。紀檢監察部門因辦案需要,查看調取執行信息系統相關信息,人民法院應當主動積極配合。 35.主動接受人大監督和民主監督。拓展主動接受人大、政協監督渠道。依法接受和配合人大常委會開展執法檢查、專題調研、專題詢問,積極爭取人大、政協對執行工作的支持。各級人民法院要向人大常委會專題報告執行工作,聽取意見建議,及時改進工作。對社會影響較大、群眾關注度高的重大案件,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參與聽證、見證執行。 提升建議、提案辦理及相關工作的辦理質效。各級人民法院要健全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辦理工作機制,加強對建議、提案反映問題的深入調查研究,及時溝通意見,形成有針對性、切實可行的答復意見,切實轉化為工作成果有效落實。 36.主動接受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切實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加強新時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意見》,建立健全“全國執行與法律監督信息化工作平臺”,推動建立法檢信息共享,暢通監督渠道,與檢察機關共同完善執行檢察監督機制,使執行檢察監督規范化、常態化、機制化。 對重大敏感復雜、群體性及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執行案件,人民法院應主動邀請檢察機關監督,必要時可邀請檢察機關到現場監督執行活動。 37.主動接受社會輿論監督。對媒體曝光反映的執行問題,及時核查、及時糾正、及時回應社會關切。 六、加強執行隊伍建設 38.加強執行人員配備。克服“重審判、輕執行”的錯誤觀念,強化執行工作力量配備,確保在編人員占比符合中央文件要求。根據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進一步優化執行資源配置,完善落實“以案定編”“以案定額”的人員編制、員額動態調整機制,根據執行案件任務量足額配備員額法官。嚴把執行隊伍入口關,提高準入門檻,真正將政治強、業務精、作風好的干部充實到執行隊伍。暢通執行隊伍出口,及時將不適應執行工作發展需要的人員調離崗位,不斷優化隊伍結構,切實加強對人員配備和保障的監督核查。 39.加強執行局領導班子建設。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用人標準,選優配強各級人民法院執行局領導班子。積極爭取組織部門支持,及時配齊執行局長,增強執行工作領導力量。落實下級人民法院執行局長向上級人民法院報告述職制度。下級人民法院執行部門的主要負責人不稱職的,上級人民法院可以建議有關部門予以調整、調離或者免職。 40.加強執行隊伍專業化建設。加強專業培訓,開展執行人員分批分類培訓和實操考核,對全國法院執行人員全員輪訓。建立分級培訓和考核工作機制,明確和落實四級法院的培訓職責、任務和要求。探索實行上下級法院執行人員雙向掛職鍛煉制度。 41.進一步從嚴管理執行隊伍。加強執行隊伍黨風廉政建設,持續正風肅紀,深入開展規范執行行為專項整治活動,引導執行干警樹牢公正、善意、文明執行理念。堅決糾治執行工作中的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以及消極執行、選擇性執行、亂執行等行為,以零容忍態度懲治執行領域司法腐敗,努力建設一支紀律嚴明、行為規范、作風優良的執行鐵軍。健全與執行權力運行體系相適應的廉政風險防控體系,強化“事前預警、事中監控、事后查究”的監督防線。 42.建立常態化交流輪崗機制。完善執行隊伍交流機制,強化權力運行監督制約,執行部門擔任領導職務的人員和獨立承辦案件的執行人員,在同一職位任職滿5年的必須交流,其他人員在同一職位工作滿10年的必須交流。 43.健全執行人員激勵機制。對執行工作業績突出的干警要及時提拔任用。完善撫恤優待政策,落實帶薪休假、調休輪休、心理疏導等機制,嚴防執行干警厭煩心理和畏難情緒,不斷提高執行干警的職業榮譽感、自豪感。 最高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6日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