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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推進矛盾糾紛的訴源治理和多元化解,優化司法資源,提高執行效率,促進司法公正,進一步深化執行案件繁簡分流改革,推進實現“切實解決執行難”的目標,根據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關于加強綜合治理從源頭切實解決執行難問題的意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關于人民法院進一步深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的意見》《關于深化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紛機制建設推動矛盾糾紛源頭化解的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程。 第一條 執前督促履行及和解應當遵循實體解紛、案結人和事了理念,結合案件類型、申請執行標的、社會影響等實際情況,組織雙方當事人和解、督促當事人主動履行、完成執前輔助工作、促進執行質效提升和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第二條 全院各業務部門應強化立案、審判、執行協調理念,信息共享,共商對策,促進立審執長效協作。 第三條 執行局設立執行事務中心,負責執前督促履行及和解工作。 第四條 當事人申請執行的案件及本院移送執行的案件,除生效法律文書系公告送達、有轉移財產、逃避執行等緊急情況的案件外,人民法院可以適用執前督促履行及和解程序。 第五條 執行事務中心在收到申請執行材料或者移送執行材料,應當進行立案前甄別,將符合條件的案件交立案庭以“執訴前調”案號導入廣東法院訴訟服務網管理平臺,立案庭立案后兩個工作日內將案件移交執行事務中心辦理。 第六條 執行事務中心收案后,確定承辦人在三日內完成相應的初次和解工作。 對初次和解成功的,轉立執行案件后由該承辦人繼續負責處理。 對初次和解不成的,交回立案庭以“執保”案號在人民法院執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統立案,并再次流轉回執行事務中心。 第七條 執行事務中心收案后,應在收到案件三日內通過網絡查控系統等途徑查找義務人財產線索,并依法采取保全措施。 財產查控工作完成后,由原案件承辦人及時聯系并督促義務人主動履行義務,并送達《執前督促履行告知書》。 第八條 執前督促履行期限不得超過十五天,如果義務人未按時履行,但有和解意愿的,可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和解,和解期限不得超過十五天。雙方當事人同意延長和解期限的除外。 第九條 經執前督促履行達成和解的,按照第六條第二款處理。 經執前督促履行義務人仍不履行或者明確表示不履行的,案件承辦人啟動下一階段工作。 第十條 對于網絡查控和線下調查發現義務人存在不動產、機動車、機械設備等財產的,案件承辦人應及時組織雙方完成議價。議價不成的,承辦人應在十五日內進行執前財產評估和委托鑒定,并張貼查封公告、告知未知權利人公告,案件需要拍賣財產的,應在執前和解階段張貼強制搬遷公告。上述程序完成后,轉立執行案件,并流轉到普執團隊辦理。 對于線上未查詢到財產的案件,應及時進行線下調查;異地案件應在十五日內發出事項委托,委托異地法院進行調查。經線下調查發現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按本條第一款執行;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應向申請人釋明,暫緩申請執行或分段申請執行。申請人堅持申請強制執行的,轉立執行案件,由該承辦人繼續負責處理。 第十一條 在民商事案件訴訟過程中,審判部門應將《收款賬戶確認書》交由提出金錢給付的當事人填寫確認。 審判部門在送達金錢給付內容的裁判文書時,應向義務人一并送達《收款賬戶確認書》及《自動履行提示》。 第十二條 本規程未作規定的事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等以及本院有關規定處理。 法律法規、司法解釋或者上級法院作出新規定的,按照新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本規程由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規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附件:1.自動履行提示 2.訴求金錢給付收款賬戶確認書 3.執前督促履行通知書 附件1 自動履行提示 義務人未按生效判決(裁定)指定的期限和方式足額履行義務,導致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或者移送追繳訴訟費的,執行法院將依法啟動對義務人的強制執行程序。在執行程序中,除依法計算申請執行費、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或遲延履行金以外,將依法采取限制消費、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罰款、拘留等措施;涉嫌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罪的,還將依法移送公安機關偵查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義務人將生效判決(裁定)確定的應付款項匯入權利人確認的收款賬戶,必須以附言、摘要或者用途等形式,備注生效判決(裁定)案號及款項性質。 附件2 訴求金錢給付收款賬戶確認書 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 關于原告與被告糾紛一案,案號為(202)粵03號,我方確認訴求的金錢給付內容收款賬戶如下: 開戶行:(具體到銀行所在地級市) 戶 名:(須申請執行人本人賬戶) 賬 號: 如上述收款賬戶信息需要變更,我方承諾將第一時間向法院提交書面申請,否則,由此導致的法律后果由我方自行承擔。 原告/被告: 日期: 附件3: 執前督促履行通知書 : 原告與被告糾紛一案,本院作出判決書/調解書,已于20年月日發生法律效力。 為避免你(單位)遲延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對你(單位)產生不利影響,并負擔不必要的額外費用,現向你(單位)下發執前督促履行通知書,請你(單位)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積極向債權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如逾期不履行,且未能與債權人達成和解,經人民法院立案強制執行的,可能承擔以下法律后果: 1.承擔遲延履行利息等額外費用; 2.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后,可能將你(單位)納入全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高消費,對乘坐高鐵、飛機、貸款、招投標、機關單位招錄、消費等產生重大不利后果,并影響相關信用評價; 3.對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轉移財產、逃避執行或者對抗執行的,將被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其他進入執行程序可能產生的不利后果。 如積極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可以向本院申請出具《自動履行生效證明書》。 特此通知。 二○二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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