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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優化我市營商環境,完善市場主體退出機制,打通企業注銷瓶頸,增強府院協調聯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等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加強數據共享,推廣電子送達,優化申請方式 市中級人民法院與市市場監管局共建數據共享機制,實現包括商事登記數據、商事登記影像檔案、送達承諾在內的信息數據的交互。 在送達方式上,大力推廣郵箱等電子送達,商事主體承諾同意電子送達的,人民法院、市場監管部門優先向其填報的電子送達地址進行電子送達。 破產清算案件管理人或者強制清算案件清算組,可通過網上申請的方式,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或者強制清算企業的注銷登記。 二、進一步推進破產程序終結企業簡易注銷登記 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并終結破產程序的企業,適用企業簡易注銷登記程序。管理人應持企業注銷登記申請書,人民法院宣告破產的裁定書、指定管理人決定書以及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書原件等,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無需提交清算報告。 三、進一步推進強制清算終結企業簡易注銷登記 經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強制清算程序的企業,適用企業簡易注銷登記程序。清算組應持企業注銷登記申請書、人民法院終結強制清算程序并予以注銷登記的裁定書原件(包括以無法清算或者無法全面清算為由作出的裁定)、協助執行通知書,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無需提交清算報告。 四、簡化營業執照、公章無法繳回或者未能接管情況辦理手續 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或者強制清算的企業,因企業營業執照遺失、管理人或者清算組未能接管等原因而無法向企業登記機關繳回營業執照的,可通過全國企業破產重整案件信息網、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或者省級公開發行的報刊發布營業執照遺失作廢或者未能接管的聲明,并由管理人或者清算組作出書面說明,在辦理企業注銷登記時無需再向企業登記機關繳回營業執照;因企業公章遺失或者未能接管等原因,無法在企業注銷登記相關文書材料中加蓋企業公章的,由管理人或者清算組對該情況作出書面說明,加蓋管理人或者清算組印章即可,無需再加蓋企業公章。 五、完善企業分支機構、對外投資的處理方式 企業設有分支機構、對外投資設立子企業的,應由管理人或者清算組在破產清算、強制清算程序中將其處理完畢,再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企業注銷登記。但是,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企業的債權人或者強制清算企業的債權人或者股東(出資人)表決,不再對分支機構或者對外投資設立子企業進行處置的,企業登記機關應根據管理人申請,以及人民法院出具的協助注銷企業登記通知書辦理企業和其分支機構注銷登記。企業注銷登記后,子企業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清算,人民法院不得以該子企業可自行清算為由不予受理。 管理人或者清算組在申請辦理企業的分支機構、對外投資設立的子企業注銷或者變更登記過程中,應按照企業登記機關的要求,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為管理人或者清算組的決定書。如因企業公章遺失或者未能接管等原因,致使無法在有關登記申請文書材料中加蓋企業公章的,可參照本意見前述有關規定,加蓋管理人或者清算組印章即可,無需再加蓋企業公章;相關登記申請材料需要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字的,由管理人負責人或者清算組負責人簽字。 六、推進股權被質押或者凍結等企業注銷登記 人民法院經破產清算程序認定企業資不抵債并宣告破產的,可以認定企業股東持有的股權無處置價值。上述股權處于質押或者凍結狀態的,人民法院應當出具協助注銷企業登記通知書,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根據管理人的申請,以及人民法院出具的協助通知書辦理注銷企業登記手續。 企業商事登記被凍結的,參照上述規定處理。 七、規范破產重整企業變更股東登記 破產重整企業因出資人權益調整需要變更股東事項,但企業原股東持有的企業股權被質押或查封的,由人民法院出具協助執行通知書,管理人可持案件受理裁定書、批準重整計劃裁定書、指定管理人(清算組)決定書以及人民法院出具的協助執行通知書等材料到商事登記機關辦理股權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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