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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推進破產制度綜合試點改革,完善市場主體退出機制,提升市場要素配置水平,完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加快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汕尾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各自職能,合作建立破產信息共享與狀態公示機制,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工作目標與適用范圍 1.在破產信息共享、破產狀態公示、信用修復等方面建立常態化、高效率的協同機制。構建破產信息共享以及破產狀態公示機制,實現破產信息多渠道歸集、多平臺聯動公開,及時更新公示企業破產狀態。深入推進信用承諾制度,完善與破產程序相關的信用修復機制,完善信用體系建設,促進公平競爭。 2.破產信息是指企業破產程序、企業強制清算程序中的程序節點、行為處罰、管理人履職、事項辦理等經信用信息主體同意或者依法律法規公開的信息。 二、信息共享與狀態公示 3.市中級人民法院、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共同制作破產信息共享與公開清單,推動破產信息列入公共信用信息資源目錄。 4.市中級人民法院、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通過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平臺交換信息,實現破產信息和債務人信用信息的共享。 5.市中級人民法院、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各自職能對破產信息實行聯動公開,及時公示企業、個人破產狀態: (1)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司法公開要求,在“全國企業破產重整案件信息網”公開企業破產案件審判信息; (2)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廣東)公示企業破產后注銷登記信息。 6.在破產清算程序終結或者重整程序、和解程序終止前,企業債務人如需辦理企業事項登記變更手續,應當經人民法院同意或者由破產管理人申請,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方可予以辦理。 7.企業董事、監事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忠實義務、勤勉義務,致使所在企業破產,被人民法院判令承擔相應責任的,破產管理人憑生效法律文書向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登記相關人員的任職資格限制。 三、信用承諾與信用核查 8.參與破產程序的企業、破產管理人應當就誠信參與破產程序,履行法定義務等作出信用承諾,并簽署誠信承諾書。探索推行法定代表人、股東、負責人、董事在商事主體設立或者變更登記環節,就配合破產程序、履行法定義務作出信用承諾,并簽署誠信承諾書。 9.信用信息主體的信用承諾應當依法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信用承諾信息及履約踐諾情況,應當反饋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記入相關主體誠信記錄。 10.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人民法院辦理破產需要,共享債務人信用信息,依法協助核查債務人信用情況,提供《企業公共信用信息查詢報告》等信息。 四、信用修復與權益保護 11.信用信息主體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申請信用修復: (1)重整計劃草案經人民法院裁定批準,企業通過存續經營或者新設企業實現重整的,或者和解協議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經企業債務人或者破產管理人申請,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標注重整或和解信息,說明情況; (2)企業及其他破產程序參與人在破產程序中受到人民法院處罰后,主動更正失信行為,積極配合破產程序,經當事人申請且人民法院出具相關法律文書的,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在汕尾信用網上停止公示相關處罰信息。 12.因轉移財產、破產欺詐、虛構債務等嚴重妨害破產程序的失信行為,受到人民法院處罰或者免責裁定被依法撤銷的,相關信息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公示3年。 13.符合信用修復條件的信用信息主體,可以憑生效法律文書向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信用修復,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予以辦理,必要時市中級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協助。 14.信用信息主體發現公開的破產信息有誤或者未及時更新的,有權向公示平臺管理單位提出異議。 15.異議申請人身份核查無誤、異議申請材料齊全的,公示平臺管理單位應當予以受理,及時更正;如異議信息確與信息來源不一致的,應當轉交信息提供單位予以核查,信息提供單位在收到核查通知后應當及時跟進處理,書面反饋核查結果并附相關證明材料,公示平臺管理單位依據反饋結果對異議申請進行處理。異議申請處理完成后,公示平臺管理單位將處理結果告知申請人。 五、附則 16.市中級人民法院、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可根據合作開展情況和遇到的問題,完善相關內容,推動工作有序開展。 17.本意見經雙方簽署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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